- 【發(fā)布單位】81501
- 【發(fā)布文號】省人大常委會第76號
- 【發(fā)布日期】2001-08-18
- 【生效日期】2001-10-0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76號)
《山東省青年志愿服務規(guī)定》已于2001年8月18日經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1年8月18日
山東省青年志愿服務規(guī)定
(2001年8月18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者精神,規(guī)范和促進青年志愿服務活動,保障青年志愿者和青年志愿者組織的合法權益,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青年志愿服務是指青年志愿者或者青年志愿者組織自愿進行的有益于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安全和社會發(fā)展的服務活動。
青年志愿者組織是由青年志愿者參加的從事志愿服務并依法登記的公益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青年志愿者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志愿服務組織體系,制定完善志愿服務規(guī)章制度,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對青年志愿者進行思想道德教育和服務技能培訓。
第四條 青年志愿服務范圍包括社區(qū)服務、環(huán)境保護、醫(yī)療衛(wèi)生、助殘支教、科技服務、扶貧濟困、法律援助、搶險救災、維護治安、旅游服務、大型社會活動等公益事業(yè)。
第五條 青年志愿服務的重點對象是殘疾人、老年人、優(yōu)撫對象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難需要救助的社會成員。
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組織與服務對象之間是自愿、平等的服務與被服務關系,應當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第六條 青年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維護青年志愿者和青年志愿者組織的聲譽和形象,保證服務質量。
第七條 建立注冊青年志愿者志愿服務時間累計和績效評價制度。志愿服務的時間累計數(shù)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考核、表彰青年志愿者的重要依據(jù)。
第八條 青年志愿者和青年志愿者組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青年志愿者在志愿服務活動中遇到困難和問題,可以請求青年志愿者組織幫助解決。
第九條 青年志愿者組織應當為參加有人身傷害危險的志愿服務的青年志愿者提供必要的人身保險。
第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持青年志愿服務活動。
新聞媒介應當經常開展青年志愿服務活動的公益性宣傳。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青年志愿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資助。
第十二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青年志愿服務活動進行捐贈。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于青年志愿服務活動,依法享受稅收方面的優(yōu)惠。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成績突出的青年志愿者和青年志愿者組織予以表彰和獎勵。
對青年志愿服務活動捐贈有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人民政府或者其他部門予以表彰。
第十四條 盜用或者假冒青年志愿者組織名義進行活動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共青團組織協(xié)助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本規(guī)定。
第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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