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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師> 法律法規(guī)庫> 地方法規(guī)> 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守則
  • 【發(fā)布單位】80103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2001-04-25
  • 【生效日期】2001-08-0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守則

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守則

(2001年4月25日第二屆北京仲裁委員會第六次會議
修訂并通過,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一、仲裁員應當遵守《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嚴格執(zhí)行《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以下簡稱《仲裁規(guī)則》)。

二、仲裁員應當以事實為依據(jù),依照法律,參考國際慣例,遵循公平合理原則,獨立、公正、認真、勤勉、高效地審理案件,并在《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盡快結(jié)案。

三、仲裁員在履行職責期間應當完全保持獨立、公正、平等對待雙方當事人,不得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作為任何一方代理人行事;不得因壓力或私利而影響裁決。

四、仲裁員應當掌握仲裁程序及庭審方法,不斷提高專業(yè)水平和辦案能力。

五、仲裁員應當相互尊重,在案件審理中積極配合與支持。

六、仲裁員接受當事人選定或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時,應確信自己具備解決案件的經(jīng)驗和能力,并且能夠保證案件審理的時間。有下列情況之一,可能影響案件審理的,應主動說明情況并拒絕接受選定或指定:
(一)案件涉及的專業(yè)不熟悉的;
(二)審理期限內(nèi)外出20天(含本數(shù),下同)以上的;
(三)不能保證案件審理時間的;
(四)因其他工作任務較重,難以悉心完成案件審理工作的;
(五)因健康原因難以參加案件審理工作;
(六)在本會未審結(jié)案件在10件以上的。

七、仲裁員在接受當事人選定或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時,應簽署聲明,說明其獨立與公正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容置疑,并保證安排時間,認真、勤勉、高效地解決案件爭議。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披露,并主動請求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guān)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guān)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前款第(三)項“其他關(guān)系”系指:
(一)對于承辦的案件事先提供過咨詢的;
(二)與當事人、代理人在同一單位工作的;
(三)現(xiàn)任當事人法律顧問或代理人的,或者曾任當事人的法律顧問且離任不滿兩年的;
(四)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的;
(五)擔任過本案或與本案有關(guān)聯(lián)的案件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六)其他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事項。

九、仲裁員接受當事人選定或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的,應主動告知秘書自己可供辦案的時間。國內(nèi)仲裁案件,仲裁庭應自組庭之日起30日(涉外仲裁案件45日)內(nèi),首次開庭審理。
再次開庭的,其開庭時間與上次開庭間隔不得超過30日;仲裁庭限期當事人補充證據(jù)的,應自當事人提交證據(jù)期限屆滿之日起20日內(nèi),再次開庭審理;案件涉及鑒定、審計的,應自仲裁庭收到鑒定、審計報告之日起20日內(nèi),再次開庭審理。

十、仲裁員應當詳細審閱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材料。開庭前,首席仲裁員應組織合議,明確開庭審理的范圍、重點(審理方案由首席仲裁員提出)和分工。

十一、仲裁庭開庭日期確定后,仲裁員不得隨意因個人事由影響開庭。仲裁員能夠預見或應當預見自己不能參加開庭的,應于首次開庭7日(再次開庭3日)前通知首席仲裁員和秘書并作出合理補救。
未遵守前款規(guī)定的,為無正當理由缺席。

十二、仲裁員應按時參加開庭、合議、現(xiàn)場調(diào)查及其他案件審理工作,不得無正當理由缺席、遲到、早退。仲裁庭組庭后,案件審結(jié)前,仲裁員外出一周以上,可能影響開庭、合議、制作裁決書的,應提前通知并將相關(guān)聯(lián)系方式告知首席仲裁員或秘書。
未遵守前款規(guī)定,致使開庭、合議、制作裁決遲延的,為無正當理由遲延。

十三、仲裁員在任職期間不得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饋贈或提供的其他利益;不得私自會見一方當事人、代理人,接受其提供的證據(jù)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電話、傳真、電傳、電子郵件等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同一方當事人、代理人談論有關(guān)仲裁案件的情況。在調(diào)解過程中,仲裁庭決定由仲裁員單獨會見一方當事人、代理人的,應當在仲裁委員會辦公地點進行并有秘書人員在場。

十四、開庭審理時,仲裁員應當客觀、公正、耐心地聽取當事人、代理人的陳述及辯論意見,語言規(guī)范、準確,避免隨意性和傾向性。除調(diào)解程序外,仲裁員在事實未查清前,不得對案件性質(zhì)、是非責任發(fā)表意見,不得與當事人爭論。
在開庭審理結(jié)束前,首席仲裁員或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十五、仲裁員應注重儀表,服裝整潔,舉止得體,在開庭、調(diào)查詢問時,不得查看或使用手機、呼機;不得隨便出入仲裁廳或從事其他與審理無關(guān)的事項。

十六、仲裁庭應自最后一次開庭之日起30日內(nèi),完成裁決書制作。最后一次開庭后,仲裁庭限期當事人補充證據(jù)的,應自當事人書面質(zhì)證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nèi),制作裁決書。
最后一次開庭審理結(jié)束后,首席仲裁員應在當日或者最遲不超過7日內(nèi),就案件事實、證據(jù)、性質(zhì)、責任、適用法律以及處理結(jié)果等裁決書的主要內(nèi)容組織合議;合議后,首席/獨任仲裁員或首席指定的仲裁員應根據(jù)合議內(nèi)容在7日內(nèi)擬制裁決書草稿。
如果仲裁庭對裁決書草稿分歧較大的,首席仲裁員可再次組織合議,仲裁庭在合議后7日內(nèi),制作裁決書。

十七、仲裁庭組成人員必須共同參加案件審理,認真閱卷、開庭、合議,并對裁決書內(nèi)容充分發(fā)表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說明理由并提出修改方案。合議情況由秘書記錄在案。
仲裁員應自收到裁決書草稿后5日內(nèi),將審核意見書面告知首席仲裁員或秘書,對草稿有不同意見的,應寫明修改意見和理由。

十八、首席/獨任仲裁員無正當理由,超過審理期限未結(jié)案的,仲裁委員會秘書長可發(fā)函督促并限期審結(jié),逾期仍未審結(jié)的,視為嚴重遲延。

十九、仲裁員應當嚴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對外界透露任何有關(guān)案件的情況,包括案情、審理過程、案件涉及的商業(yè)秘密等內(nèi)容;亦不得向當事人透露本人的看法和仲裁庭合議的情況。
未經(jīng)仲裁委員會同意,仲裁員不得對尚未審結(jié)的案件,私自與案件無關(guān)人員進行商討,亦不得在會議、課堂、互聯(lián)網(wǎng)等公共場合公布或討論仲裁案件情況。

二十、仲裁員不得代人打聽與自己無關(guān)的案件情況、請客送禮、提供利益。
仲裁員不得代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或申請不予執(zhí)行自己制作或參與制作的仲裁裁決。

二十一、本會仲裁員在本會代理仲裁案件的,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不得違反出庭時間和提交法律文書的期限;
(二)在當事人或?qū)Ψ酱砣嗽趫龅那闆r下,不得與本案仲裁員或秘書談論其作為仲裁員承辦的其他案件;
(三)不得與本案仲裁員或秘書私下討論案件情況;
(四)不得向當事人、代理人表示自己與本案仲裁員、秘書間的親密關(guān)系;
(五)知悉自己擔任代理人有可能出現(xiàn)仲裁員回避的情形時,應主動向當事人講明,并拒絕擔任其代理人;
(六)不得向仲裁庭和秘書提出與代理人身份不符的要求。

二十二、仲裁員聘任期限內(nèi)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員會有權(quán)將其解聘:
(一)隱瞞應當回避的事實;
(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合議、調(diào)查滿三次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審理案件的;
(四)在案件審理中,有違仲裁員的公正立場,多次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
1、借故拖延辦案時間的;
2、拒絕說明理由,堅持有利于一方當事人的裁決事項的;
3、故意曲解事實和法律,堅決支持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和主張,或堅決反對一方當事人的請求和主張的;
4、在開庭審理中,違背公正原則,代替一方向另一方質(zhì)證、辯論、提請求的;
5、表現(xiàn)出其他偏袒傾向的。
(五)審理案件嚴重遲延的;
(六)向當事人透露本人看法或仲裁庭合議情況的;
(七)違反本守則,嚴重不負責任的;
(八)徇私舞弊,枉法裁決的;
(九)因個人原因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和仲裁程序上造成重大失誤,或因其他個人行為給仲裁委員會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任職期內(nèi),私自會見當事人,接受當事人請客、饋贈或提供的其他利益的;
(十一)仲裁員代人打聽案件情況、請客送禮、提供好處和利益的;
(十二)其他違反本守則,不宜繼續(xù)擔任仲裁員的情形。

二十三、仲裁員應當參加仲裁委員會組織的業(yè)務培訓,并接受必要的考核。

二十四、仲裁員需要以仲裁委員會名義對外參加有關(guān)仲裁的會議或活動,發(fā)表文章或作講演,必須事先得到仲裁委員會的同意。

二十五、仲裁員在聘任期內(nèi),聯(lián)系電話、通訊地址變化的,或者長期出國的,應及時通知仲裁委員會。

二十六、仲裁員可以隨時向仲裁委員會或其辦公室,提出工作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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