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0402
- 【發(fā)布文號】晉政辦發(fā)[2001]12號
- 【發(fā)布日期】2001-02-05
- 【生效日期】2001-02-05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省審計廳 關于派出審計機構開展審計工作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省審計廳
關于派出審計機構開展審計工作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晉政辦發(fā)〔2001〕12號)
省直各委、辦、廳、局:
為了保證省審計廳派出的審計機構依法履行審計監(jiān)督職責,有效地開展審計監(jiān)督工作。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省審計廳《關于派出審計機構開展審計工作的暫行辦法》轉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一年二月五日
關于派出審計機構開展審計工作的暫行辦法
(省審計廳 二000年十二月四日)
第一條 為了保證省審計廳派出審計機構依法履行審計監(jiān)督職責,有效地開展審計監(jiān)督工作,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山西省審計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晉政辦發(fā)〔2000〕45號)及《山西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山西省審計廳關于設置派出審計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晉編辦字〔2000〕4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派出審計機構在省審計廳的直接領導下,根據年度業(yè)務工作計劃,對省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及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jiān)督,促進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依法履行職責,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條 派出審計結構在確定的審計范圍內,依法進行審計,對省審計廳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四條 派出審計結構的審計監(jiān)督工作,應當有利于省人民政府對各部門財政財務收支的管理和監(jiān)督;有利于促進省人民政府各部門財政財務收支的法制化、規(guī)范化。
第五條 派出審計機構的主要任務是:
(一)對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及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jiān)督;
(二)參加省審計廳統一組織的本級預算執(zhí)行情況審計、專項資金審計和審計調查;
(三)利用計算機審計手段,逐步積累審計資料,建立省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及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情況審計資料數據庫;
(四)監(jiān)督、檢查省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情況,指導省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內部審計監(jiān)督工作的開展;
(五)及時向省審計廳報告審計發(fā)現的重大問題,以及省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及所屬單位在財政財務、經濟管理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
(六)完成省審計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派出審計機構對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及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實施審計監(jiān)督,要嚴格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規(guī)定的審計程序進行。
第七條 派出審計機構參加和列席審計范圍內各部門召開的有關業(yè)務會議、全省性工作會議、與審計監(jiān)督工作有關的其他會議。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及所屬單位應當向有關派出審計機構報送以下資料:
(一)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財政收支預算和財務收支計劃;其他有財政收入征收管理任務和預算收入上繳任務部門的年度收入計劃;有財務資金分配職能的部門的專項資金分配計劃。
(二)本部門及所屬單位財務報告和其他財務、財務收支計劃完成情況的月報、年報等會計報表。
(三)本部門及所屬單位制定的財政、財務管理制度,綜合性財政、財務和經濟工作統計年報、情況簡報等。
(四)本部門匯總編制的決算。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及所屬單位應積極支持和配合派出審計機構的工作,為派出審計機構提供必要的辦公用房。及時提供審計需要的有關資料,并確保所提供資料的真實可靠。
第十條 派出審計機構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國家審計規(guī)范開展審計工作。嚴格執(zhí)行省審計廳廉潔自律的各項規(guī)定,自覺接受被審計單位的監(jiān)督。對違反制度的人員,按照規(guī)定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 對省委、省人大、省政協各直屬單位和省各社會團體、群眾組織財務收支的審計監(jiān)督工作,參照本《暫行辦法》執(zhí)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審計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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