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辦公室 關于房改售房若干問題的通知
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辦公室
關于房改售房若干問題的通知
(二000年八月十八日)
各區(qū)、縣政府房改辦、房地局(土地局),市屬各委、辦、局房改辦,各市屬單位房改辦,中央在京各單位房改辦,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及所屬各分中心:
為進一步推進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現就落實(99)京房改辦字第129號文件及房改售房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可售公房因種種原因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但主張產權單位要求房改售房的,可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因單位之間房產劃撥、調換及原單位撤銷、合并、破產、更名或產權來源證件不全等原因導致產權不清的,可由主張產權的單位向房屋所在區(qū)、縣房地局提出申請并出具同意從售房款中按規(guī)定比例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維修基金、同意售房款專戶封存的具結保證書,經區(qū)、縣房地局審核后即可辦理房改售房方案審批手續(xù);產權有爭議的,可由房屋實際管理單位(受托管理單位除外)向區(qū)、縣房地局提出申請并出具具結保證書(內容同前)。
主張產權單位欠繳地價款的,須向房屋所在區(qū)、縣房地局出具同意從售房款中按比例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維修基金、同意余額專戶封存并用于支付所欠地價款的具結保證書,區(qū)、縣房地局審核無誤后,主張產權單位即可申請辦理房改售房方案審批手續(xù)。
(二)辦理程序:
1、主張產權單位向房屋所在區(qū)、縣房地局權屬登記部門出具《具結保證書》(式樣見附件1)。權屬登記部門審核同意簽注意見并加蓋公章。
2、售房單位憑加蓋權屬登記部門公章的《具結保證書》到主管的房改部門辦理房改售房方案審批、備案手續(xù)。售房單位售房后,其售房款按規(guī)定比例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維修基金,并在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系統(tǒng)或中共中央直屬機關房改辦公室、中央國家機關房改辦公室委托的金融機構專戶封存,領取《售房款封存證明》(式樣見附件2)。
3、售房單位憑售房款封存證明代購房職工向權屬登記部門申請房產登記發(fā)證。
4、產權確認或地價款付清后,由產權人向權屬登記部門申請解封,經審核同意后,出具《解除封存通知書》(式樣見附件3),由封存其售房款的資金管理部門憑該通知書解封,售房款轉至產權單位。
(三)商品房(含經濟適用住房,下同)的購房單位(買方)與開發(fā)建設單位(賣方)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契約、尚未支付全部房價款的,購房單位應向開發(fā)建設單位出具繼續(xù)履行預售契約、按期支付全部房價款的具結保證書,并抄報商品房(在建)所在區(qū)、縣房地局后可辦理房改售房方案審批手續(xù)。
商品房的購房單位(買方)已支付了全部房價款并辦理了買賣過戶手續(xù),但開發(fā)建設單位(賣方)欠繳地價款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購房單位可持買賣過戶手續(xù)及支付全部房價款的證明材料辦理房改售房方案審批手續(xù)。
二、關于危改回遷購房的產權規(guī)定
回遷購房居民購買回遷房,安置面積部分的購房單價高于或等于購房當年房改成本價的,所購住房產權執(zhí)行房改成本價的產權規(guī)定;購房單價低于當年房改成本價的(違反規(guī)定低價售房除外),所購住房產權執(zhí)行房改標準價的產權規(guī)定。
回遷購房居民因增加住房面積而超過上述標準支付房價款的,須在權屬證件的附計中注記增加支付的房價款。
1993年底以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居民所購住房的房改成本價按當年優(yōu)惠標準價低限除以65%測定,已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居民所購住房的房改成本價按當年準成本價低限除以65%測定。
三、關于購房家庭人口計算的規(guī)定
購房職工家庭同住成員中,原具有北京市城鎮(zhèn)常住戶口的成員,因購房時在部隊服現役,或常住戶口為學校、幼兒園集體戶口的,可憑有關證件,計入家庭購房人口。符合購房人條件的,也可作為購房人購買公有住房。
四、關于安居(康居)住房出售的規(guī)定
單位或個人辦理安居住宅買賣交易手續(xù)時,憑市開發(fā)辦出具的購房任務通知單或市屬各委、辦、局、總公司、區(qū)(縣)政府安居辦提供的安居住宅分配人名單即可辦理。
五、關于居民和單位參與住宅合作社建房的產權規(guī)定
經計劃部門批準立項,房改部門核準集資建設的住宅合作社建房,依據《 城鎮(zhèn)住宅合作社管理暫行辦法》(建房〔1992〕67號第 十四條和《關于印發(fā)〈 關于大力發(fā)展經濟適用住房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建房〔1998〕154號)第六條的規(guī)定,土地實行劃撥。
居民辦理加入住宅合作社手續(xù)后,參加住宅合作社集資建房,個人按實際建造費用集資且單價高于當年房改成本價的,所購住房執(zhí)行經濟適用住房的產權規(guī)定。
單位參與住宅合作社建房,再以屆時房改政策向職工出售所建集資住房,按房改售房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產權登記。
居民參與住宅合作社集資所建房屋竣工后,應申請房地權屬登記,同時可向登記部門提交計劃部門的建房計劃的立項批復和房改部門核準的集資建房分配方案。憑社員集資建房協議和入社證明(社員證)即可辦理登記發(fā)證手續(xù)。
六、居民按市場價格購買公有住房的規(guī)定
經房改部門批準,單位以市場價向居民出售公有住房的,可向購房人核發(fā)商品房產權證。單位以市場價出售出讓土地上的公有住房,居民購房后,土地出讓年限按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執(zhí)行。單位按市場價格出售劃撥土地上住房的,售房單位須按商品住房的有關規(guī)定補交土地出讓金,并辦理土地出讓手續(xù)。
七、關于購房過程中購房人死亡的規(guī)定
購房人在辦理售房手續(xù)過程中死亡的,凡已按規(guī)定交納了首付款,且繼承人愿意繼續(xù)付款的,可由其繼承人按照原付款協議繼續(xù)支付房價款,房屋產權可按繼承的有關規(guī)定變更為繼承人所有。
原購房人產權證尚未辦理的,所購住房產權可直接登記在繼承人名下,并按規(guī)定發(fā)放產權證。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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