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2002
- 【發(fā)布文號】桂政發(fā)[2000]25號
- 【發(fā)布日期】2000-05-26
- 【生效日期】2000-05-26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自治區(qū)人民政府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
自治區(qū)人民政府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
(桂政發(fā)〔2000〕25號)
各地區(qū)行署,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柳鐵,區(qū)直各委、辦、廳、局:
我區(qū)自1993年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以來,已有97個市、縣(含柳鐵)建立了住房公積金制度,147萬名職工參加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累計歸集住房公積金27.2億元。各地充分利用歸集起來的住房公積金開展職工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職工購、建、大修住房,解決了部分職工住房困難的問題,有效地發(fā)揮了住房公積金的作用。
但是,目前全區(qū)住房公積金在歸集、管理、使用上仍然存在不少問題:一是參加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人數偏少,全區(qū)尚有131萬名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未參加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二是部分市、縣財政和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資金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的積極性;三是部分市、縣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還不規(guī)范和完善;四是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率偏低,資金運用效益差,1999年全區(qū)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僅占當年住房公積金歸集額的6.5%;五是住房公積金的監(jiān)督機制不完善,截留、擠占、挪用住房公積金行為時有發(fā)生。1999年4月,國務院發(fā)布了《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以下簡稱《條例》),把住房公積金制度正式納入了法制管理的軌道。為更好地貫徹國務院《條例》,切實加強我區(qū)住房公積金管理,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區(qū)行署,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從法制和維護職工權益的高度,正確認識建立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重要性,認真貫徹國務院《條例》,加快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切實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
二、全區(qū)所有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yè)單位、國有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在城鎮(zhèn)的私營企業(yè)及其他企業(yè)(以下簡稱單位)及其職工(單位的臨時職工、外籍職工以及合同期不滿一年的職工除外),均應依照國務院《條例》的規(guī)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三、所有單位都要按照國務院《條例》的規(guī)定到當地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手續(xù)。在本通知下發(fā)前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xù)的單位,應在本通知下發(fā)之日起60天內到當地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理。
四、單位應按時、足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職工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職工個人可以免繳住房公積金,但職工所在單位仍應按照規(guī)定比例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對繳存住房公積金有困難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條例》的規(guī)定,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當地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委員會批準后,才能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緩繳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的應當重新辦理緩繳手續(xù);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五、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必須切實按照《條例》規(guī)定的列支渠道確保按時足額到位,對欠繳職工住房公積金單位資助的部分,應盡快補繳,不能拖欠。
六、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和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分別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
七、2000年全區(qū)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原則上定為7%,經濟條件好的市、縣可以提高到10%,經濟條件差的市、縣不能低于5%。從今年起,各市、縣住房公積金具體繳存比例經各地區(qū)行署、地級市人民政府審核后,報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批準。
八、各地、市、縣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應認真按照國務院《條例》規(guī)定的職責做好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工作,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的個人帳戶,在今年內將住房公積金核算到職工個人,并發(fā)給職工個人有效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憑證,使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隨時掌握個人住房公積金的本息情況。
九、各地要加強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管理,住房公積金應該嚴格按規(guī)定用于職工個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支取和貸款,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支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同級住房委員會批準,可以用于購買國債。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十、住房公積金的使用必須執(zhí)行住房公積金的年度使用計劃。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應當于年終前根據住房公積金的來源和使用范圍,編制下一年度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計劃,商同級財政部門后,報同級住房委員會批準后組織實施,并每年向同級住房委員會書面報告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編制住房公積金的年度使用計劃時,應當優(yōu)先保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支取。
十一、除《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所列的六種情形以外,職工與原單位終止勞動、人事關系后二年沒有建立新的勞動、人事關系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本息余額。
十二、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本息余額后資金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共同居住的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帳戶內本息余額,但應當取得被提取人的書面同意。
十三、各級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要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貸款管理,提高風險意識,嚴格貸款的條件和審批程序,加強貸款項目的評估和跟蹤管理,保證住房公積金貸款安全運作。
十四、從2000年1月1日起,各級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應當將住房公積金、其他住房資金、管理費用分帳核算。具體核算辦法由自治區(qū)財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十五、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監(jiān)督。財政部門要按照國務院《條例》的規(guī)定行使對住房公積金的監(jiān)督職責。審計部門要定期對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財務收取情況進行審計。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jiān)督,按規(guī)定向住房委員會和財政部門報送有關統(tǒng)計報表和財務報告。住房公積金的財務報告應于年度結算后三個月內向社會公布。年內由自治區(qū)房改辦、財政廳、審計廳組織對全區(qū)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嚴厲查處和及時糾正住房資金管理使用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十六、要加強對《條例》的執(zhí)法力度,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登記或逾期不繳、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嚴格按照國務院《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對違反國務院《條例》,挪用住房公積金、以中心名義向他人提供擔保、在住房公積金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要按照國務院《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民政府
二000年五月二十六日
收藏
分享
“好律師網”提供的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資料僅供您參考。您在使用相關資料時應自行判斷其正確、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時性;您須自行承擔因使用前述資料信息服務而產生的風險及責任。
最新法律法規(guī)
- -筑牢維護國家安全的密碼防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頒布一周年工作情況綜述-
- -互金協會發(fā)布網絡小額貸款機構反洗錢行業(yè)規(guī)則-
- -中國人民銀行法將大修 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 -疫情防控北京經驗升級為法規(guī)-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比利時王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塞浦路斯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巴塞爾公約〉締約方會議第十四次會議第14/12號決定對〈巴塞爾公約〉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