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0901
- 【發(fā)布文號】上海市人大常委會第28號
- 【發(fā)布日期】2000-05-24
- 【生效日期】2000-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二十八號)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例〉的決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00年5月24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0年5月24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
機關工作人員條例》的決定
(2000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幾年來的實踐經驗,決定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例》作如下修改和補充:
一、第四條第三項、第四項分別修改為:
“(三)根據(jù)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提名,通過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的任免。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必須在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提名。
“(四)根據(jù)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提名,通過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委員和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的任免?!?
二、第五條第二項修改為兩項,作為該條的第二項、第三項:
“(二)根據(jù)市長的提名,決定任免個別副市長,報國務院備案。
“(三)根據(jù)市長的提名,決定任免屬于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秘書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局長,報國務院備案?!?
增加第二款:“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依據(jù)國務院的批復文件確定?!?
三、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分別修改為:
“(二)根據(jù)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任免市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三)根據(jù)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提名,任免市高級人民法院和市各中級人民法院的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
四、第七條第二項修改為:“根據(jù)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決定任免市人民檢察院各分院檢察長;任免市人民檢察院及各分院的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任免由市人大常委會批準設立的各農場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五、增加第八條:“除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guī)定的本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市人大常委會任免外,市人大常委會還可以根據(jù)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任免本市國家機關的其他工作人員?!?
六、第八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由市人大常委會任免的本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名人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十五日以前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書面任免案;有特殊情況的,至遲應當在十日以前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書面任免案,并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說明情況。由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初任及提任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市各中級人民法院、上海海事法院的審判人員和市人民檢察院及各分院的檢察人員,提名人應當同時報送被提名人員的簡況、提名理由等書面材料。提出免職案時,提名人應當說明免職理由。”
七、第九條改為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應當對市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上海海事法院院長等提名人提出的任免案進行審查,并向常委會報告?!?
八、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市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各中級人民法院和上海海事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及各分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的任命案時,被提名人員應當?shù)綍腥舜蟪N瘯M成人員見面?!?
九、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需要表決的任免案,在交付表決前,提名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任免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十、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對任免案的表決,采取無記名投票、按表決器或者其他方式?!?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對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上海海事法院的院長提請任免的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任免的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任免案,在審議過程中沒有提出異議的,可以對同一任免案所提請任免的人員采取一并表決的方式表決?!?
十一、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本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七條第二項的人員,由市人大常委會頒發(fā)任命書。任命書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署名。”
十二、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作為該條的第一款,修改為:“新的一屆市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依法產生后,市長應當在兩個月內按程序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屬于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的秘書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局長。個別部門一時難以確定人選的,可以適當推遲提請任命,但市長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說明情況?!?
增加第二款:“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后,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當在兩個月內分別按程序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市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各分院檢察長。一時難以確定人選的,可以適當推遲提請任命,但提名人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說明情況。”
十三、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市人大常委會可以通過聽取有關部門匯報情況、審議工作報告、視察工作、提出質詢案、進行述職評議等方式,了解被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情況,進行法律監(jiān)督和工作監(jiān)督。”
十四、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修改為: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的職務。
“(二)決定撤銷由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本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
十五、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撤銷由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市各中級人民法院及上海海事法院的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及各分院的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可以采取按表決器表決的方式;撤銷由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其他工作人員的職務,采取無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撤銷職務的議案以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并由市人大常委會行文通知有關國家機關?!?
十六、條例中的“人事工作委員會”,均修改為“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初步審議”均修改為“審查”。
此外,對部分條款的文字和順序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例》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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