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1902
- 【發(fā)布文號】粵府辦[1997]47號
- 【發(fā)布日期】1997-11-07
- 【生效日期】1997-11-07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國務院辦公廳 關于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國務院辦公廳
關于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通知
(粵府辦(1997)47號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七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xiàn)將《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通知》(國辦發(fā)〔1997〕32號)轉發(fā)給你們,并經(jīng)省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zhí)行。
一、積極穩(wěn)妥地將合格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是黨和政府推進教育發(fā)展的一項重大決策,是加強教師隊伍建設、鞏固提高“普九”成果的重大舉措。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按省的總體規(guī)劃,采取有效措施,力爭1998年基本完成我省民辦教師轉公辦教師工作。
二、堅決禁止在“民轉公”工作中亂收費或變相亂收費。各地在辦理“民轉公”過程中,除適當收取必要的考務費(收取標準由當?shù)亟逃?、人事部門會物價和財政部門確定)外,不得向民辦教師收取或變相收取城市增容費、糧食風險基金、捐資建校費等類似高額費用。
三、認真做好年老、病殘民辦教師離崗退養(yǎng)工作。對1993年3月27日以前任民辦教師,教齡15年以上,已近退休年齡或病殘的民辦教師,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給予關心照顧,使他們離有所養(yǎng),生活得到保障。離崗退養(yǎng)辦法,有條件的地區(qū),可參照公辦教師退休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四、各地要根據(jù)省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地的實際,針對通知中提出的10項工作,盡快制訂貫徹意見。請各地級以上市于今年12月底前將具體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計委、教育廳、人事廳、財政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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