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發(fā)布文號】辦字〔2009〕17號
- 【發(fā)布日期】2009-01-23
- 【生效日期】2009-0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河北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河北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辦字〔2009〕17號)
各設區(qū)市人民政府,各擴權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現(xiàn)將《河北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河北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全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深入開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對各設區(qū)市人民政府、各擴權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同時對實行垂直領導和實行雙重領導的部門(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抄送被考核部門(單位)的上級業(yè)務主管部門(單位)。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工作堅持科學合理、客觀公正、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內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組織推進情況。包括組織領導、機構人員、信息發(fā)布工作機制、指導監(jiān)督、業(yè)務培訓以及制度建設和執(zhí)行情況。
(二)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包括公開目錄、指南編制,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數(shù)量,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受理、答復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編制及發(fā)布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監(jiān)督情況。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舉報、投訴以及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調查處理和督辦落實情況,實行責任追究情況。
(四)政府信息公開載體建設情況。包括政府公報、政府網站等公開載體建設,檔案館、圖書館等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建設情況。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標準:組織機構健全、責任落實;公開內容符合規(guī)定,公開及時、準確;公開載體建設規(guī)范,公眾查閱方便;工作制度完善,執(zhí)行到位;監(jiān)督機制健全,責任追究落實;公開效果好,群眾滿意。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每年度進行一次,年終考核。
第七條 考核工作采取部門自查、專項檢查、綜合評定方式進行。
(一)被考核單位根據考核要求年終進行自查,形成書面材料報省政府辦公廳。
(二)省政府辦公廳通過聽取工作匯報、查閱相關資料、實地檢查等方式,不定期對被考核單位進行專項檢查。
(三)省政府辦公廳根據考核內容并結合部門自查和專項檢查情況,對被考核單位進行綜合評定,對考核結果進行通報。
第八條 考核結果分為先進、達標、不達標三個檔次。同時評選全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先進個人。
第四章 表彰獎勵與責任追究
第九條 省政府辦公廳根據考核結果,對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進行通報表彰。
第十條 對考核不達標單位,由省政府辦公廳提出整改意見和要求,責令限期整改;連續(xù)兩年考核不達標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一條 對違反《條例》和《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由省政府辦公廳、省監(jiān)察廳對被考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信息公開工作考核,適用本辦法。
第十三條 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huán)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yè)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jiān)督,其工作考核列入省政府辦公廳對其行政主管部門的考核內容。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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