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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師> 法律法規(guī)庫> 地方法規(guī)> 自治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小額信貸扶貧實施管理辦法
  • 【發(fā)布單位】82002
  • 【發(fā)布文號】桂政辦發(fā)[1998]29號
  • 【發(fā)布日期】1998-03-27
  • 【生效日期】1998-03-27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自治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小額信貸扶貧實施管理辦法

自治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小額信貸扶貧實施管理辦法

(試行)》的通知
(1998年3月27日桂政辦發(fā)[1998]29號)

各地區(qū)行署,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柳鐵,區(qū)直各委、辦、廳、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小額信貸扶貧實施管理辦法(試行)》已經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qū)、本部門的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小額信貸扶貧是一項新的工作,各地、各部門在試行過程中要不斷總結經驗,提出修改意見,以便進一步完善做好我區(qū)小額信貸扶貧工作。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小額信貸扶貧實施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自治區(qū)黨委自治區(qū)人民政府關于力爭1999年基本解決全區(qū)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通知》(桂發(fā)[1997]52號)精神,為確保我區(qū)國家重點扶持貧困縣小額信貸扶貧方式全面有效地推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小額信貸扶貧是指通過特定組織形式直接向貧困農戶提供有償扶貧資金支持,貧困農戶自愿組成互助、互保、互督的中心、小組等自治組織,無需財產抵押,以信用獲取小額、短期借款的一種扶貧方式。實行小額信貸扶貧必須堅持以下幾項原則:(一)短期原則;(二)自由組合原則;(三)親屬不能同組原則;(四)婦女優(yōu)先原則;(五)連環(huán)擔保原則;(六)連續(xù)借款原則。

第三條 實行小額信貸扶貧方式的村的基本條件是:(一)扶貧部門登記在冊的貧困村;(二)貧困農戶具有一定發(fā)展經濟的基本條件;(三)貧困農戶居住比較集中;(四)經過宣傳發(fā)動,貧困農戶愿意接受小額信貸扶貧方式。
小額信貸扶持對象的主要條件是:(一)扶貧部門登記在冊的有勞動能力的貧困農戶;(二)承認和遵守扶貧合作社(以下簡稱扶貧社)章程,愿意履行社員義務;(三)能與其他貧困農戶組成互助、互保、互督小組。

第四條 小額信貸扶貧是一項艱苦、細致、復雜、長期的工作,各級政府必須加強領導,統一部署,成立相應的管理機構和服務機構,切實加強監(jiān)督管理,提供優(yōu)質服務。各級政府要把開展小額信貸實用技術培訓任務分解落實到有關部門,列入目標管理責任制,不能收取授課酬金。扶貧濟困是全社會的責任,各級政府要鼓勵各部門、各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小額信貸扶貧。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自治區(qū)、地區(qū)、縣三級分別成立由扶貧開發(fā)辦公室、財政、人民銀行、農業(yè)發(fā)展銀行、婦聯、農村信用社、科委等部門指定專人組成的小額信貸協調辦公室,負責小額信貸扶貧的計劃、組織、管理、指導、協調、監(jiān)督及管理人員的培訓等工作,小額信貸協調辦公室要在同級扶貧開發(fā)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辦公室設在各級扶貧開發(fā)辦公室。

第六條 實行小額信貸扶貧的鄉(xiāng)(鎮(zhèn))或有條件承擔小額信貸扶貧工作的部門可成立扶貧社。鄉(xiāng)(鎮(zhèn))扶貧社由鄉(xiāng)(鎮(zhèn))政府牽頭組建,扶貧社主任由鄉(xiāng)(鎮(zhèn))的副鄉(xiāng)長(副鎮(zhèn)長)擔任。有條件承擔小額信貸扶貧的部門,扶貧社主任由該部門領導擔任。扶貧社的建立以及鄉(xiāng)(鎮(zhèn))、部門扶貧社主任的人選須報縣扶貧開發(fā)領導小組審批。

第七條 成立扶貧社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堅持以扶貧為宗旨,以解決貧困農戶溫飽問題為已任,真扶貧,扶真貧;(二)熟悉農村工作,有一支熱心扶貧、樂于奉獻、苦干實干的干部隊伍;(三)在有關方面的支持和配合下,能按小額信貸的原則、要求獨立開展小額信貸扶貧工作;(四)在符合小額信貸扶貧條件的區(qū)域實施小額信貸扶貧。

第八條 扶貧社應根據小額信貸扶貧的原則和要求制定相應的章程。扶貧社的工作必須接受各級扶貧主管部門及扶貧資金管理部門的管理、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九條 扶貧社的主要職責是:(一)根據當地群眾的貧困狀況和解決群眾溫飽目標,做好小額信貸扶貧規(guī)劃;(二)建立健全各項規(guī)章制度;(三)發(fā)動貧困農戶入社,審查社員資格,辦理農戶入、退社手續(xù)和負責執(zhí)行處罰;(四)幫助貧困村建立中心、小組,培訓中心主任和小組長,指導中心、小組對社員的培訓;(五)幫助社員選好生產經營項目,為其提供信息、技術、物資等服務;(六)與資金管理部門辦理資金注入手續(xù),接收管理各種資金,負責扶貧資金的發(fā)放、回收、滾動使用;(七)檢查、監(jiān)督社員借款的使用。

第十條 對申請入社的貧困農戶,需經扶貧社審查合格后方可接收為社員。扶貧社社員原則上以婦女為主,每5至10人自愿組成一個小組,有直系親屬關系的社員不能同組。小組是一個互助、互督、互保集體,小組成員間有償還債務的連帶責任,即1人出現還款困難,其他組員要幫助或替其還款。小組成員要按規(guī)定簽訂互保協議書。

第十一條 每個小組設組長1人,由小組成員選舉產生。小組長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小組與扶貧社的聯系,召集組員參加中心會議;組織組員討論、選擇生產經營項目,確定合理的借款數額,監(jiān)督組員按項目使用借款;督促組員按時還款和交納風險互助金;收齊組員的還款交中心主任,并代辦有關手續(xù);收集項目實施情況并向中心主任匯報;團結組員,互幫互助;監(jiān)督執(zhí)行規(guī)章制度,并協助中心主任收取罰款。

第十二條 每個中心一般由3至5個小組組成,中心主任從各小組組長中選舉產生。中心主任的主要職責是:安排、主持中心會議,檢查各小組的項目實施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檢查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情況,對違反規(guī)章制度者按規(guī)定予以處罰;督促各小組按時還款和交納風險互助金,在中心會議上集中各小組長收齊的還款和風險互助金,統一向扶貧社辦理還款及交納風險互助金手續(xù);組織本中心各小組交流經驗、互幫互助;協助扶貧社開展技術培訓和精神文明建設;參與社區(qū)發(fā)展規(guī)劃的制定。

第十三條 扶貧社社員必須準時參加中心會議,不得遲到、早退和缺席。中心會議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一是對社員進行小額信貸基礎知識的培訓,讓社員牢記扶貧社的宗旨、社員守則、借款和還款制度及其他規(guī)章制度;二是發(fā)放借款,按規(guī)定交納風險互助金和歸還借款;三是進行實用技術培訓,提高社員技能;四是開展小組間的交流和各種有益的社會活動。

第三章 資金來源與管理



第十四條 小額信貸扶貧資金是有償有息、有借有還、滾動使用的專項扶貧資金。資金來源主要是扶貧貸款、發(fā)展資金、區(qū)內各級財政配套資金、風險互助金和從其他渠道籌集的扶貧資金。

第十五條 小額信貸扶貧資金的運行方式:由扶貧社直接向農業(yè)發(fā)展銀行承借承還并向農戶發(fā)放和回收;或者由農業(yè)發(fā)展銀行委托當地農村信用合作社向農戶發(fā)放和回收;此外,也可采取其他向貧困農戶直接投入的方式。各縣扶貧開發(fā)領導小組要根據扶貧資金的數量及貧困村的自然條件、貧困戶的特點,合理確定小額信貸扶貧的區(qū)域、資金數量以及資金運行方式。

第十六條 農業(yè)發(fā)展銀行注入扶貧社的扶貧資金,其借款期限暫定為2年。扶貧社按章程規(guī)定組建小組和中心、做好社員借款需求調查、制定扶貧項目資金規(guī)劃后向資金管理部門申請資金扶持,經資金管理部門審查后簽訂協議并將資金發(fā)放或撥付給扶貧社。資金注入后,扶貧社必須按規(guī)定程序和要求盡快將資金發(fā)放給社員,不得挪作他用或拖延不用。社員借款后,應定期向扶貧社支付利息和歸還到期的本金,扶貧社不得在貸款發(fā)放時預扣利息。

第十七條 扶貧社必須堅持社員借款前調查、借款時審查、借款后檢查的“三查”制度,定期交各類報表和資金使用情況向扶貧開發(fā)領導小組和扶貧資金管理部門報告,自覺接受扶貧主管部門和扶貧資金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和管理。

第十八條 扶貧社建立小組及中心風險互助金,以降低扶貧資金投放的風險,確保扶貧資金的安全運行以及社員之間的互助互保。風險互助金包括以下5個部分:(一)社員每次借款時按借款金額5%交納的風險金;(二)社員每次還款時按借款金額5‰交納的公積金;(三)社員違章罰款;(四)上述資金活期存款的利息;(五)社員使用風險互助金應付的資金使用費。

第十九條 小組風險互助金由以下部分構成:(一)小組成員交納的風險金和公積金各50%;(二)小組成員違章罰款的50%;(三)上述資金活期存款的利息;(四)小組成員使用小組風險互助金應付的資金使用費。小組風險互助金屬本小組全體成員所有。

第二十條 中心風險互助金由以下部分構成:(一)中心各小組成員交納的風險金和公積金各50%;(二)中心各小組成員違章罰款的50%;(三)上述資金活期存款的利息;(四)中心各小組成員使用中心風險互助金應付的資金使用費。中心風險互助金屬本中心全體成員所有。

第二十一條 小組及中心風險互助金均由扶貧社代管,并各設專帳管理。小組和中心風險互助金均設有小組風險互助金手冊和中心風險互助金手續(xù),分別由小組長及中心主任保管。

第二十二條 小組風險互助金主要用于幫助臨時發(fā)生困難的組員,任何組員使用該項資金須經民主協商,征得全體小組成員同意;中心風險互助金主要用于有困難的本中心各小組成員,任何小組成員使用該項資金須經中心各小組組長討論同意。無論是小組風險互助金,還是中心風險互助金,在成員中的使用額不得超過其總額的60%。

第二十三條 扶貧社可向社員收取借款額2%的工作費用,社員在每筆借款的最后一次還款量一次性付清。另外,國家重點扶持的28個貧困縣以按扶貧社當年貸款給扶貧社安排規(guī)模3%工作費,其中,1%從縣財政配套的扶貧資金中安排,2%從切塊到縣的無償發(fā)展資金中安排。工作費主要用于補助扶貧社正常工作所需的各項開支。

第四章 借款及還款



第二十四條 扶貧社社員經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借款,借款最高限額為2000元,期限一般為1年。采用“一次借款、分期還款”的整借零還方式,以1個月為還款周期,社員從借款之日起,每月還款1次,分12次償還,每月還借款的十二分之一,最后一次還清借款本息。社員在還清借款后,經小組長和中心主任同意,可繼續(xù)申請借款。

第二十五條 任何小組成員不論何種原因最終不能償還借款時,首先從其個人公積金和風險金中扣還;不夠時,從個人所在小組風險互助金的公積金和風險金中扣還;再不夠時,則由小組其他成員負責償還,直至還清全部借款為止。

第二十六條 小組無論何種原因解散時,若沒有還清全部成員欠款又無力償還的,則扣劃該小組所在中心的風險互助金。

第二十七條 扶貧社堅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則。沒有還款責任的社員,可在任何時候退組或退社;有還款責任的社員,須還清應還款項后方可退組或退社。小組成員要求退組或退社,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小組組長及所屬中心主任批準并報扶貧社備案或審批后方可退組或退社。

第二十八條 風險互助金中個人交納的風險金及公積金的最終所有權屬于社員個人。社員退社時,在債務還清的前提下,根據小組和中心風險互助金用于償還借款后的結余情況,按個人份額比例將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給本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qū)扶貧開發(fā)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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