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1901
- 【發(fā)布文號】廣東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179號
- 【發(fā)布日期】1998-01-04
- 【生效日期】1998-01-04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79號)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廣東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決定已由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1997年12月1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8年1月4日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廣東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的決定
(1997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決定對《廣東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第 二十五條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下列行為,由縣級以上林業(yè)行政部門或其授權單位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無證運輸木材的,扣留其運輸工具,沒收產(chǎn)品。接受處理后,歸還運輸工具。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無證經(jīng)營、加工的,予以取締,并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款規(guī)定,擅自進入木材市場以外的產(chǎn)地收購木材的,沒收產(chǎn)品,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按《 森林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處罰。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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