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
- 【發(fā)布文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令第156號
- 【發(fā)布日期】2008-07-17
- 【生效日期】2008-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重大活動檔案管理規(guī)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重大活動檔案管理規(guī)定
(2008年7月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8年7月1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人民政府令第156號公布 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重大活動檔案的管理,確保重大活動檔案的真實、完整,發(fā)揮重大活動檔案的作用,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自治區(qū)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重大活動檔案,是指在重大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電子文件、標志性實物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重大活動,是指下列社會活動:
(一)黨和國家領導人在自治區(qū)的公務活動;
(二)自治區(qū)黨政主要領導人的重要公務活動;
(三)外國元首、政府首腦、政黨領袖或者國際組織負責人、著名外國友人在自治區(qū)的外事活動;
(四)在全區(qū)具有重大影響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體育活動或者公益性活動以及重大集會、會展等活動;
(五)在全區(qū)具有重大影響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和公共安全事件的處置;
(六)其他具有重大影響的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參與重大活動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jiān)督、檢查、指導本行政區(qū)域內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
第六條 組織、承辦重大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組織承辦單位),負責重大活動檔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組織承辦單位制定重大活動實施方案時,應當同時制定重大活動檔案收集方案,明確重大活動檔案管理的責任機構和人員,落實相應的保障措施;重大活動結束后,及時整理重大活動檔案,并按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移交重大活動檔案。特殊載體檔案可以移交復制件。
組織承辦單位為兩個以上的,本條第一、第二款規(guī)定的工作由承擔主要工作的單位負責。其他承辦單位和新聞單位收集的重大活動檔案,應當在重大活動結束之日起20日內,向承擔主要工作的單位匯交。
第七條 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組織承辦單位的聯(lián)系,及時掌握重大活動的有關情況,督促、指導、協(xié)助組織承辦單位收集、整理重大活動檔案。
第八條 自治區(qū)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派出專業(yè)人員參加重大活動,采取錄音、拍照、攝像等方式直接形成重大活動聲像檔案;屬于本規(guī)定第三條第(五)、(六)項規(guī)定情形的,組織承辦地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派出專業(yè)人員收集重大活動檔案。
第九條 組織承辦單位應當自重大活動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向同級國家檔案館移交重大活動檔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移交檔案的,應當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組織承辦單位可以保留重大活動檔案的副本或者復制件。
第十條 重大活動中形成的全部檔案獨立構成全宗。有連續(xù)性的重大活動,可以將歷屆重大活動中形成的檔案構成一個全宗。
第十一條 集體所有或者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重大活動檔案,其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
鼓勵重大活動檔案所有者向國家檔案館捐贈、出售、寄存其保存的重大活動檔案。
第十二條 各級國家檔案館應當對移交進館的重大活動檔案進行科學管理和有效利用,依法向社會公布已經開放的重大活動檔案。
向國家檔案館移交、捐贈、寄存重大活動檔案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對其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國家檔案館應當維護其合法權益。
向國家檔案館移交、捐贈、寄存重大活動檔案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無償利用其移交、捐贈、寄存的重大活動檔案資料。
第十三條 各級國家檔案館向重大活動檔案利用者提供檔案時,應當逐步利用縮微品或者其他形式復制件代替檔案原件;對具有重大保存價值的珍貴檔案,不得提供檔案原件。
重大活動檔案縮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復制件由國家檔案館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者加蓋國家檔案館印章的,與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在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五條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guī)定歸檔、匯交重大活動檔案的;
(二)未按規(guī)定向國家檔案館移交重大活動檔案的。
違反本規(guī)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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