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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師> 法律法規(guī)庫> 地方法規(guī)> 昆明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
  • 【發(fā)布單位】82304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1997-09-28
  • 【生效日期】1997-09-28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昆明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

昆明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

(1997年7月31日昆明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1997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管理,規(guī)范戶外廣告行為,促進戶外廣告健康發(fā)展,維護和改善市容市貌,發(fā)揮廣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 廣告管理條例》和《 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利用建筑物、場地、空間、交通工具、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設置、懸掛、繪制、張貼以及散發(fā)的商業(yè)性和社會服務信息類廣告。

第三條 凡在昆明市行政區(qū)域內發(fā)布、設置和散發(fā)戶外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fā)布者,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戶外廣告的發(fā)布和設置,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本條例規(guī)定,不得影響城市市容市貌、綠化、風景名勝和損壞文物古跡;不得妨礙道路、交通、消防、供電、供氣、供(排)水、通訊等市政基礎設施的正常使用和人民正常生活秩序。

第五條 昆明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戶外廣告的設置規(guī)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市工商行政管理、市容、城市規(guī)劃、市政公用事業(yè)、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門依據《昆明市城市總體規(guī)劃》制定。
在進行城市道路改建擴建和舊城改造時,應當將戶外廣告和公共廣告欄的設置列入規(guī)劃方案。

第六條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昆明市戶外廣告的監(jiān)督管理機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戶外廣告管理工作。
本市各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縣(市)行政區(qū)域內戶外廣告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昆明市和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的市容、規(guī)劃、市政、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戶外廣告設置的地點、形式、規(guī)格、時間、安全要求等內容進行審查和管理。

第二章 發(fā)布準則



第八條 戶外廣告的發(fā)布,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內容合法、真實、有效、文明、健康,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二)使用的中文和外國文字、漢語拼音、計量單位等,應當規(guī)范、準確、美觀;
(三)不得擅自更改登記批準的地點、形式、規(guī)格、時間。

第九條 下列情況或區(qū)域,不得設置、張貼戶外廣告:
(一)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影響綠化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的;
(二)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及交通標志和其他公共基礎設施使用的;
(三)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四)本市范圍內縣級以上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
(五)昆明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禁止設置、張貼戶外廣告的區(qū)域。

第十條 設計、制作和安裝、設置戶外廣告,必須符合以下規(guī)定:
(一)設計制作美觀大方,并與周圍環(huán)境協(xié)調;
(二)設置安裝的戶外廣告若有破損、陳舊、脫色等應及時翻新、更換、拆除;
(三)設置安裝應牢固、安全,不得妨礙交通、通訊、電力、消防或破壞其他公共設施及城市綠化,不得影響行人和住戶安全;
(四)在高壓線、通訊線、電纜線、光纖等周圍設置的,必須符合相關的技術規(guī)范;
(五)在建筑物墻壁、人行道上方、消防設施及其通道上空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guī)范,不得影響市容和安全;
(六)霓虹燈、燈箱等廣告,用電設施必須符合供電及消防部門的有關規(guī)范標準;
(七)在立交橋、人行天橋上設置的,不得影響交通管理和行人安全。人行天橋上不得設置高出護欄的封閉式廣告。

第十一條 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霓虹燈廣告除外),必須在其右下角標明《戶外廣告登記證》編號和廣告經營者名稱。

第三章 登記審批



第十二條 在盤龍、五華、西山、官渡四區(qū)經營戶外廣告的廣告經營者,應向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在八縣(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戶外廣告經營者,應向當?shù)毓ど绦姓芾頇C關申請登記,經審查同意后,取得戶外廣告經營權和《戶外廣告登記證》。
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fā)布戶外廣告。

第十三條 廣告主需要進行戶外廣告宣傳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廣告經營權的經營者進行設計、制作、設置,并按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的規(guī)定,提供有關證明文件,經登記批準后方可發(fā)布。
需要在自有場地以內設置戶外廣告的,其內容必須與設置者注冊登記的經營范圍一致,并按照本條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guī)定,經登記批準后方可設置。

第十四條 廣告主申請戶外廣告登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與申請事項相符的經營資格;
(二)擁有相應戶外廣告媒體的所有權、使用權;
(三)廣告發(fā)布地點、形式、規(guī)格,應當符合昆明市城市總體規(guī)劃要求。

第十五條 申請戶外廣告登記,應當由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填寫《昆明市戶外廣告設置發(fā)布登記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營業(yè)執(zhí)照;
(二)廣告經營許可證;
(三)廣告合同或經批準的設置意向書;
(四)場地租用協(xié)議或自有場地的產權證明;
(五)廣告設置地點、空間涉及使用城市道路(橋)和市政公用設施的,應當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
(六)大型落地和樓頂廣告架,應當附具備設計資格的單位出具的技術和安全保證資料。

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收到戶外廣告登記申請后,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給予批準或不予批準的答復。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審批時限的,應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發(fā)布、設置戶外廣告,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二)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分別征得市容、市政公用事業(yè)、公安交通、城市規(guī)劃等管理部門的審查同意;
(三)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最終審定核發(fā)《戶外廣告登記證》;
各審核部門在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請文件和資料后,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

第十八條 廣告的發(fā)布內容,涉及煙草、藥品、醫(yī)療器械、農藥、獸藥、食品、酒類、化妝品等特殊商品的,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出具相應證明,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批準后,方可登記發(fā)布。

第十九條 各類招生、培訓、啟事、行醫(yī)等廣告或印刷品,只能在指定的公共廣告欄內張貼。
禁止在公共廣告欄以外的公共場所、建筑物、街道、院壩及樹木、電桿、燈桿、信箱等張貼或散發(fā)印刷品廣告。

第二十條 公共廣告欄場地的定點設置由市容管理部門統(tǒng)一管理。公共廣告欄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經批準登記設置的戶外廣告和公共廣告欄,除因城市規(guī)劃、建設和管理需要拆除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占用、拆除、覆蓋或損壞。

第二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及公民,發(fā)現(xiàn)未經登記批準的戶外廣告,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舉報,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在自有的交通工具上作商業(yè)廣告宣傳。
城市公共汽車車身廣告,經登記審批后,方可發(fā)布。

第二十四條 舉辦各類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和大型文化體育公益活動及開業(yè)慶典等,如需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的,必須經市容管理部門同意,向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領取《臨時性廣告經營許可證》;登記發(fā)布期滿后,應立即拆除、清理。

第二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置的場地占用費,由廣告經營者與設置地產權擁有者協(xié)商,一般不得超過廣告經營額的15%。
利用城市道路、橋梁和其他市政公用設施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市政公用事業(yè)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政府規(guī)定的標準收取占用費。

第二十六條 戶外廣告經營者的收費應當合理、公開,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應當向物價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七條 不得利用行政權力和不正當競爭手段經營戶外廣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予以處罰:
(一)不遵守戶外廣告發(fā)布規(guī)定,違反廣告發(fā)布準則、方式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拆除設置的廣告,并處以500元至5000元罰款;
(二)未經登記批準,擅自設置發(fā)布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清除、拆除,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500元至5000元罰款;
(三)擅自改變登記的時間、地點、形式、內容、規(guī)格發(fā)布戶外廣告的,責令停止發(fā)布。情節(jié)嚴重的,注銷其登記證,責令清除、拆除已設置的廣告,沒收非法所得;
(四)未在指定地點張貼、懸掛戶外廣告或隨意散發(fā)印刷品廣告的,責令限期消除或收繳,并處以200元至2000元罰款;
(五)非法占用、拆除、覆蓋、損壞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和公共廣告欄的,予以警告、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并處以200元至2000元罰款;
(六)除霓虹燈廣告以外的戶外廣告,不標明廣告發(fā)布登記證編號和經營者名稱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00元至2000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注銷其登記證;
(七)擅自在自有的交通工具上作商業(yè)廣告宣傳的,責令限期更正,并處以500元至5000元罰款;
(八)戶外廣告粗制濫造、破損、陳舊、脫色的,責令限期修整,逾期不修整的,注銷其登記證并強制拆除。

第二十九條 違反城市市容管理規(guī)定的戶外廣告,由市容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清除、拆除或修整,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予清除、拆除或修整的,市容管理部門可以強制清除或拆除,費用由設置者承擔,并可處500元至;5000元罰款。

第三十條 設置戶外廣告,違反城市規(guī)劃、道路、交通等法律、法規(guī),損害市政公用設施,妨礙交通和行人安全的,分別由規(guī)劃、市政公用事業(yè)、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因戶外廣告倒塌、墜落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由廣告設置者和有關責任單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罰沒款應當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罰沒款收據;罰沒款上交同級財政。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復議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戶外廣告監(jiān)督管理機關和廣告審查機關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戶外廣告管理工作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
(二)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
(三)利用職權索取錢物,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
(四)違反規(guī)定亂收費、濫罰款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昆明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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