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吉林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的決定
吉林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吉林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的決定
(1997年3月27日吉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1997年5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準1997年6月24日公布實施)
吉林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吉林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作如下修訂:
一、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修改為:“(一)違反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退還,對學校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二、第四十二條第(六)項修改為:“(二)違反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違反《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三、第四十二條第(七)項修改為:“(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由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并處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
四、第四十二條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合并修改為:“(四)違反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處罰?!?
五、刪除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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