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共同維護電力設施安全運行的通告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共同維護電力設施安全運行的通告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為加強電力設施的安全管理,確保香港回歸期間和今后本市工農業(yè)生產用電和人民群眾生活用電的安全運行,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以及國務院頒發(fā)的《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結合本市實際,特通告如下:
一、各行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應增強社會公德和法制觀念,提高安全意識,共同維護本市電力設施,確保安全運行。
二、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施工中需開挖路面的,應事先知會廣州電力工業(yè)局電纜管理所,并采取安全措施,確保地下電纜管線不受損壞。
三、輸電線路附近的建筑工地應嚴格做好安全監(jiān)護工作,大型車輛行駛或吊車、吊機作業(yè)應嚴格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防止觸碰導線、桿塔發(fā)生事故。
四、行駛在珠江及其他內河的船只應嚴格按航道行駛,避免觸碰過河架空輸電線。
五、有關管理機構或經營單位,應對本機構或本單位在電力高壓線經過的道路兩旁設置的各類廣告牌進行安全檢查,避免發(fā)生倒塌而損壞電力線路。
六、電力高壓線附近的蔬菜及植物的遮蓋物和薄膜類物件應綁扎牢固,防止脫落后被風卷至導線上引起事故。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下列行為:
(一)在電力高壓線路保護范圍內搭建建筑物、棚架等違章建筑;
(二)在有過江電纜的河面上拋錨;
(三)在輸電線路附近放風箏和航空模型等;
(四)在輸電線路附近售賣、飄放氫氣球或飄掛彩帶等可能危及線路安全的物品;
(五)向高壓線拋擲雜物。
八、各用電單位應自本通告發(fā)布之日起對本單位的供電設備進行一次檢查維護,防止因用電設備發(fā)生事故而影響公共電力系統的正常運行。
九、凡違反本通告的,由電力部門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及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本通告自1997年6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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