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江西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的決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江西省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的決定
(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屆
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根據(jù)省人大教科文衛(wèi)委員會的提議,決定對《江西省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一、第三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無證設立廣播電視臺(站)、無證制作電視劇的,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設備、違法所得,并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出租、出借和轉讓許可證的,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設備、違法所得,并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其許可證。”
二、第三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設施,并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三、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行政監(jiān)察機關對該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并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對該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其許可證。”
四、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除依照前款規(guī)定的處罰外,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違法所得,并對該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五、刪去第四十三條。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jù)具體情況給予警告、查封或者沒收設備、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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