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0701
- 【發(fā)布文號】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65號
- 【發(fā)布日期】2001-07-20
- 【生效日期】2001-07-20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吉林省九屆人大常委會公告
吉林省九屆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65號)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guī)定》經(jīng)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于2001年7月20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施行。
2001年7月20日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
決定重大事項的規(guī)定
(二00一年七月二十日省九屆人大
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jīng)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
(一)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本省遵守和執(zhí)行的;
(二)省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部分變更的;
(三)調整省本級年度預算;
(四)批準省本級決算;
(五)人口發(fā)展、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方面的;
(六)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民族、宗教、民政方面的;
(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shù)臎Q議;
(八)撤銷省人民政府不適當?shù)臎Q定和命令;
(九)省人民代表大會交付審議、決定的;
(十)法律規(guī)定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條 下列重大事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作出報告,由常務委員會會議討論提出審議意見,必要時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一)貫徹執(zhí)行憲法、法律、法規(guī)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情況;
(二)推進依法治省,加強民主法制建設的情況;
(三)省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省總預算和省本級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
(四)省本級預算外資金年度收支及管理情況;
(五)省本級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
(六)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工程項目和對生態(tài)環(huán)境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
(七)社會保障和公用事業(yè)方面的全局性問題;
(八)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和保障社會穩(wěn)定的情況;
(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的重大違法案件的處理情況;
(十)社會反響強烈的重大突發(fā)事件、重大事故以及重大自然災害的處理情況。
第四條 下列重大事項,省人民政府應當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設立、撤銷或者合并的;
(二)本省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調整、變更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變動的。
第五條 下列機關或者人員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報告或者議案:
(一)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
(二)省人民政府;
(三)省高級人民法院;
(四)省人民檢察院;
(五)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
(六)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lián)名。
第六條 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重大事項的報告或者議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該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與該重大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等根據(jù);
(三)該重大事項的決策方案及其說明。
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按照《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
第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重大事項作出的決議、決定,有機機關應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將執(zhí)行情況書面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關于重大事項的報告,不需要作決議、決定的,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應當在閉會后十日內將審議意見轉送報告機關。報告機關應當按照常務委員會的要求及時報告辦理情況。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重大事項作出的決議、決定和提出的審議意見不執(zhí)行、不辦理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依法提出詢問或者質詢,必要時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特定問題調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實施監(jiān)督。
依照本規(guī)定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重大事項,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不予報告的,常務委員會應當要求限期報告。
依照本規(guī)定第二條應當經(jīng)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自行作出決定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要求其將決定的事項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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