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云南省
- 【發(fā)布文號】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號
- 【發(fā)布日期】2008-03-28
- 【生效日期】2008-03-28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2008修正)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2008修正)
(2000年9月22日云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人大常委會組織制度建設,使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好地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憲法、法律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的規(guī)定,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堅定社會主義信念,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牢固樹立黨的觀念、大局觀念、群眾觀念,增強政治意識、法律意識、責任意識、民主意識和團結意識,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決定,自覺服從省委確定的工作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自覺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
第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強烈的事業(yè)心,努力學習憲法、法律和法規(guī),掌握依法履行職責所必備的法律知識和其他方面的知識,參加常委會組織的各類學習活動,不斷提高政策理論水平,提高依法行使職權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加強與省人大代表的聯(lián)系,密切聯(lián)系人民群眾,關心群眾疾苦,深入群眾和基層調查研究,聽取人大代表和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及時向省人大常委會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處理好人大常委會的工作與所在單位工作的關系。專職委員應當盡職盡責地從事人大常委會工作,其他社會活動不得影響常委會的工作;兼職委員應當按規(guī)定履行人大常委會的工作職責,按時參加常委會會議,積極參加常委會和以常委會名義組織的視察、執(zhí)法檢查和調查研究等活動。視察和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要及時指出,并通過常委會督促“一府兩院”認真處理。
第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努力提高審議水平和質量。在每次常委會舉行會議之前,應圍繞會議議題進行調查研究,作好審議準備。在常委會會議上,應認真聽取各項報告,積極參加審議和表決。審議發(fā)言要暢所欲言,突出主題,觀點明確,實事求是,簡明扼要。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按時出席常委會會議。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會全體會議的,應當辦理請假手續(xù);不能出席常委會分組會議的,應當向分組會議召集人請假。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會議的情況由辦公廳統(tǒng)計,每半年通報一次。常委會組成人員一年內連續(xù)兩次未經批準缺席常委會會議的,本人應主動向常委會提出辭職。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則,依法按程序履行職責,參加對議案的表決,并服從依法表決的結果。
第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牢固樹立和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做引領社會主義新風尚的表率;嚴格遵守黨和國家有關廉潔自律的規(guī)定,做到清正廉潔,克己奉公,當好公仆,不準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八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守國家機密,凡屬規(guī)定不應公開的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傳播。在涉外活動中,應當模范遵守外事紀律,維護國家尊嚴和利益。
第九條 擔任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委員會職務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遵守所在委員會的工作規(guī)則和制度,盡力做好所在委員會的工作。
第十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違反本守則的,由常委會主任會議責成其向主任會議或者常委會作出檢查。
第十一條 本守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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