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0101
- 【發(fā)布文號】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第56號
- 【發(fā)布日期】1996-09-06
- 【生效日期】1996-09-06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6號)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辦法》已由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1996年9月6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6年9月6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視察辦法
(一九九六年九月六日 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證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進行視察活動,提高視察質量,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和有關法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本市各級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進行視察,是依法行使代表權利、履行代表職務的重要活動,也是代表對國家機關工作進行監(jiān)督的一種重要形式。
本市各級國家機關、有關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尊重代表的權利,支持代表依法進行視察活動。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在每次市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之前,應當在適當時間統(tǒng)一安排或者委托區(qū)、縣人大常委會安排代表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重大決議、決定的貫徹落實情況,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財政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進行視察。統(tǒng)一安排視察的時間一般為三天。
市人大常委會根據(jù)工作需要,可以就本市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組織代表進行視察。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統(tǒng)一安排的視察,應當制定視察方案,經主任會議同意后組織實施。
駐京部隊代表的視察活動,由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聯(lián)絡工作部門會同北京衛(wèi)戍區(qū)有關部門負責組織。
視察結束時,市或者區(qū)、縣有關負責人應當聽取代表的意見。
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根據(jù)市人大常委會的要求和工作計劃可以組織代表進行專題視察。
區(qū)、縣人大常委會受市人大常委會委托可以組織市人大代表進行專題視察。
組織專題視察,應當請熟悉情況的代表參加,必要時由有關主管機關、執(zhí)法部門配合進行。視察結束后,視察活動的組織者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寫出專題視察報告。
第六條 代表小組視察,一般每年進行2至3次,視察的內容、時間及單位由代表小組組長同所在區(qū)、縣人大常委會研究安排。
第七條 代表可以持代表證單獨或者幾位代表聯(lián)合就地進行視察活動。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建議代表就某一問題持代表證進行視察。
第八條 組織代表視察,應當選擇好、中、差不同類型的單位。視察要輕車簡從,儉樸節(jié)約。
第九條 代表應當積極參加視察活動。代表接到通知后因故不能參加時,應當請假。
第十條 代表參加視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學習和宣傳與視察內容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聯(lián)系人民群眾,深入了解情況,采取走訪、座談等方式,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和要求。
代表視察時,可以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
第十一條 本市國家機關和組織,在接待代表視察時,有關負責人應當向代表如實匯報情況,認真聽取代表意見,回答代表提出的問題。對代表提出的應當由本地區(qū)、本單位處理的問題,有關負責人應當當場答復代表;需要事后研究處理的問題,由有關單位研究處理并在一個月內答復代表。
第十二條 代表在視察中提出的需要由市級國家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的問題,可以由代表填寫建議、批評和意見專用紙,交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聯(lián)絡工作部門,按照《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條例》的規(guī)定研究處理。
第十三條 代表的視察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由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按照標準支付。
第十四條 代表所在單位應當支持代表參加視察活動。對代表參加視察的時間必須給予保障,所占用的工作時間,按正常出勤對待,享受所在單位的工資和其他待遇。
第十五條 對拒絕或者阻礙代表依法進行視察活動以及對提出批評或者反映問題的代表進行威脅或者打擊報復的,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規(guī)定處理。
第十六條 本市各區(qū)、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視察可以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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