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0202
- 【發(fā)布文號】津政辦發(fā)[1996]50號
- 【發(fā)布日期】1996-07-26
- 【生效日期】1996-07-26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guān)于整頓會計工作秩序的安排意見》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guān)于整頓會計工作秩序的安排意見》的通知
(1996年7月26日津政辦發(fā)〔1996〕50號)
為了整頓全市會計工作秩序,根據(jù)《 國務院關(guān)于整頓會計工作秩序進一步提高會計工作質(zhì)量的通知》(國發(fā)〔1996〕16號)精神和財政部、審計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guān)于印發(fā)整頓會計工作秩序的實施辦法的通知》(財會字〔1996〕16號)的要求,現(xiàn)就整頓會計工作秩序提出如下意見。
一、整頓范圍
全市所有企業(yè)和行政、事業(yè)單位及社會團體都要按照整頓會計工作秩序的規(guī)定進行自查自糾,自查整頓面必須達到100%。在自查整頓的基礎上,重點檢查面不得低于20%。重點檢查單位的分布是:國有企業(yè)40%,集體企業(yè)20%,其他單位40%。已經(jīng)作為1995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重點檢查的單位,可以不列入本次整頓工作的重點檢查范圍。
二、整頓工作的重點內(nèi)容
在要求企業(yè)和單位認真執(zhí)行國家財政財務會計等法律、法規(guī)、制度的基礎上,重點整頓1995年以來(包括1995年度)會計工作中的以下內(nèi)容:
(一)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guī)定應當建帳而沒有建帳,或者雖已建帳但不符合有關(guān)規(guī)定,帳目嚴重混亂的;
(二)帳外設帳,或者假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隱瞞真實的財務狀況和經(jīng)營成果的;
(三)違反財務會計制度,亂擠亂攤成本、隨意核銷費用、任意減少利潤或者增加虧損、擅自沖減國家資本金的;
(四)截留、轉(zhuǎn)移國家和單位的收入,私設“小金庫”的;
(五)需要重點整頓的其他問題。
對上述整頓內(nèi)容中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可以追溯檢查到以前年度。
三、時間安排和方法步驟
整頓會計工作秩序的時間從1996年7月份開始,到年底結(jié)束。具體工作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一)動員部署階段(7月下旬至8月底)。7月下旬召開全市整頓會計工作秩序動員大會,部署全市整頓會計工作秩序活動。會后,各區(qū)、縣、局和有關(guān)主管部門要立即成立整頓會計工作秩序領導機構(gòu)、配備相關(guān)人員,在8月15日前將整頓工作機構(gòu)的聯(lián)系電話和人員名單上報市財政局整頓會計工作秩序辦公室,并將整頓會計工作秩序的部署和要求傳達到每一個基層單位。
(二)自查整改階段(9月1日至11月15日)。從9月1日起,各企業(yè)、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我市的統(tǒng)一部署對照檢查,針對存在的問題邊查邊改,如實填寫整頓會計工作秩序自查報告表。各區(qū)、縣、局和有關(guān)主管部門要在11月15日之前將所屬企業(yè)、單位整頓會計工作秩序自查報告表及其匯總表上報市財政局整頓會計工作秩序辦公室。
在自查、整改過程中,各區(qū)、縣、局和有關(guān)主管部門要組織業(yè)務骨干有重點、有針對性地深入企業(yè)、單位進行指導,及時做好政策解釋和咨詢工作,幫助各單位搞好自查,提高自查質(zhì)量。各企業(yè)、單位要把整頓會計工作秩序列入主要議事日程,抓緊抓好。企業(yè)主要領導及財務負責人要對各自的自查整改情況負完全責任,凡填報失真、搪塞敷衍或拒絕自查整改的,要通報批評,并通知其上級領導責令限期糾正,仍然拒不糾正的,要派檢查組對其實施重點檢查,并對檢查出的問題從嚴處理。
(三)重點檢查、總結(jié)階段(11月15日至12月15日)。市財政局整頓會計工作秩序辦公室會同市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擬定重點檢查計劃,結(jié)合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工作一并進行重點檢查;各區(qū)縣整頓會計工作秩序辦事機構(gòu)、各財稅管理處和有關(guān)單位要在12月25日之前將重點檢查表、匯總表和整頓會計工作秩序活動總結(jié)報市財政局整頓會計工作秩序辦公室。
重點檢查是這次整頓工作能否取得實效、達到預期實施目標的攻堅階段,各區(qū)縣整頓會計工作秩序辦事機構(gòu)、各財稅管理處和有關(guān)單位務必高度重視,深入開展重點檢查工作。要從實際出發(fā),在深入調(diào)查和充分掌握第一手材料的基礎上,精心制定重點檢查實施方案,合理確定重點檢查對象,盡可能多地抽調(diào)政策水平較高、業(yè)務素質(zhì)較強的干部組成檢查組,經(jīng)過必要的培訓后進點實施檢查。
四、整頓工作的主要政策依據(jù)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二)《 企業(yè)會計準則》和各行業(yè)會計制度
(三)《 企業(yè)財務通則》和各行業(yè)財務制度
(四)《天津市開展1995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的實施辦法》(市檢辦〔1995〕19號)
(五)《關(guān)于開展清理檢查小金庫工作的通知》(津政辦發(fā)〔1995〕25號)
(六)《天津市會計證管理實施辦法》
(七)《關(guān)于印發(fā)〈天津市對使用會計核算軟件替代手工記帳的審查規(guī)定〉的通知》(財會〔1995〕13號)
五、對存在問題進行處理的政策規(guī)定
(一)對自查出的有關(guān)問題,可酌情從寬處理,自行糾正后一般不予處罰。
(二)對重點檢查中查出的各種違反財經(jīng)紀律的問題,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guān)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1、對于應當建帳而沒有建帳,或者帳目嚴重混亂,以及內(nèi)部財務會計規(guī)章制度不健全的單位,要限期整頓并取得成效;逾期不整頓或者沒有取得明顯成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年檢或者登記注冊。
2、對于違反財政、財務會計法規(guī)的單位和個人,依據(jù)有關(guān)財政、財務會計法規(guī)和《 國務院關(guān)于違反財政法規(guī)處罰的暫行規(guī)定》,以及1995年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和清查“小金庫”的有關(guān)政策規(guī)定等進行處理。對單位領導人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編造、篡改會計數(shù)據(jù)、弄虛作假、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的,要撤消該單位領導人的職務;對地方政府及有關(guān)部門指使、強迫所屬單位編報虛假會計報表的,要追究地方政府及有關(guān)領導人的責任,直至撤職;對會計人員知情不舉或者通同作弊的,除追究責任外,要取消其會計人員的專業(yè)技術(shù)資格;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要按規(guī)定分別給予經(jīng)濟處罰和行政處分;構(gòu)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guān)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整頓中查出的各類違反財經(jīng)法規(guī)問題,一律按現(xiàn)行財務會計法規(guī)調(diào)整帳目;被查單位的罰款,一律不得抵減應納稅所得額,違紀責任人應付的罰款一律由受罰人支付。
(四)在重點檢查中,對查出的問題,負責檢查的部門要向被查單位發(fā)出書面檢查結(jié)論和處理決定,對所做結(jié)論和決定,被查單位必須執(zhí)行,如有異議可申請復議。復議期間,原檢查結(jié)論和處理決定應予執(zhí)行。
(五)對阻撓、破壞整頓會計工作秩序的單位和個人,應視情節(jié)輕重進行通報批評,或采取其他處罰措施。要保護堅持原則的檢查人員、財會人員和舉報人,絕不允許對他們進行打擊報復。如有打擊報復的,一經(jīng)查明,嚴肅處理。
六、組織領導
為了加強整頓會計工作秩序的領導,便于協(xié)調(diào),保證整頓工作扎扎實實地健康發(fā)展,成立市整頓會計工作秩序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主要領導任辦公室主任,市審計局、國稅局、工商局的有關(guān)領導任副主任,全面負責整頓檢查工作的組織實施。各區(qū)縣財政局要會同區(qū)縣審計局、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相應成立整頓辦公室,組織協(xié)調(diào)所轄地區(qū)企事業(yè)單位的整頓工作。各財稅管理處和有關(guān)主管部門也要相應成立整頓辦公室,全力以赴搞好整頓會計秩序的工作。
為了保證這次整頓工作的順利開展并取得成效,各區(qū)、縣、局和有關(guān)主管部門要設立舉報信箱、公布舉報電話,充分發(fā)動廣大人民群眾踴躍揭發(fā)舉報會計秩序方面存在的違法亂紀問題,調(diào)動廣大人民群眾積極支持和參與到整頓會計工作秩序活動中來。對舉報有功人員,應給予適當獎勵,獎勵辦法參照1995年清理檢查“小金庫”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執(zhí)行。對按規(guī)定要求認真自查、主動糾正問題,或積極支持、配合重點檢查工作并迅速改正錯誤,以及重點檢查確實沒有違法亂紀行為的地區(qū)和單位,要給予通報表揚,以資鼓勵,弘揚正氣;對那些經(jīng)過反復宣傳動員而仍然拒不主動糾正問題的地區(qū)和單位,要給予通報批評,促使其認識和改正錯誤。對整頓中發(fā)現(xiàn)的嚴重違法亂紀,或頂風違紀,對國務院、市政府的政令置若罔聞的部門和單位,要選擇一批通過新聞媒介予以公開曝光。
各區(qū)、縣、局和有關(guān)主管部門在整頓工作中,對疑難問題或把握不準的問題要及時與市財政局整頓會計工作秩序辦公室聯(lián)系,并將整頓工作的經(jīng)驗和進展情況及典型案例及時上報。
附件1: 天津市整頓會計工作秩序單位自查情況登記表(表一)
填表單位: 填表日期:
單位負責人: 填表人:
單位性質(zhì)(分國有企業(yè)、集體企業(yè)、行政事業(yè)單位、其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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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 ┃ ┃整改情況 ┃
┃ 檢 查 項 目 ┃ ┃發(fā)生┣━━┳━━┳━━┫
┃ ┃ 次 ┃情況┃已經(jīng)┃正在┃沒有┃
┃ ┃ ┃ ┃整改┃整改┃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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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按規(guī)定應當建帳的是否建帳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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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是否按規(guī)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 ┃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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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填制和取得會計憑證是否合法 ┃ 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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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是否按規(guī)定設置會計帳簿 ┃ 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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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是否按規(guī)定登記會計帳簿 ┃ 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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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是否在帳外設帳 ┃ 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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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是否有假造會計憑證行為 ┃ 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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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是否有假造會計帳簿行為 ┃ 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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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是否有假造會計報表行為 ┃ 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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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是否存在帳證(帳帳)不符現(xiàn)象 ┃1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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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是否存在帳實不符現(xiàn)象 ┃1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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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會計報表是否按規(guī)定簽名或蓋章 ┃1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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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會計檔案是否按規(guī)定妥善保管 ┃1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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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會計檔案是否按規(guī)定辦理銷毀事宜 ┃1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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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是否根據(jù)需要設置會計機構(gòu)、配備會┃15┃ ┃ ┃ ┃ ┃
┃計人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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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會計人員是否按規(guī)定持《會計證》上┃16┃ ┃ ┃ ┃ ┃
┃崗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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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用計算機替代手工記帳是否按規(guī)定經(jīng)┃17┃ ┃ ┃ ┃ ┃
┃過審批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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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是否按規(guī)定結(jié)轉(zhuǎn)收入、成本、費用 ┃1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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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是否建立健全內(nèi)部會計管理制度 ┃1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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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是否建立和實行會計人員崗位責任┃20┃ ┃ ┃ ┃ ┃
┃ 制度 ┃3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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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是否建立和實行帳務處理程序制度┃2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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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是否建立和實行內(nèi)部牽制制度 ┃2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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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是否建立和實行稽核制度 ┃2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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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是否建立和實行原始記錄管理制度┃2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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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是否建立和實行定額管理制度 ┃2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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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是否建立和實行計量驗收制度 ┃2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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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是否建立和實行財產(chǎn)清查制度 ┃2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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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是否建立和實行財務收支審批制度┃2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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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是否建立和實行成本核算制度 ┃2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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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是否建立和實行財務會計分析制┃30┃ ┃ ┃ ┃ ┃
┃ 度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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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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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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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5年虛增收入數(shù)(萬元) ┃3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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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995年虛減收入數(shù)(萬元) ┃3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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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995年虛增費用數(shù)(萬元) ┃3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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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995年虛減費用數(shù)(萬元) ┃3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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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995年虛增利潤數(shù)(萬元) ┃3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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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995年虛減利潤數(shù)(萬元) ┃3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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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違反規(guī)定擅自沖減資本金數(shù)(萬元)┃3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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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小金庫”金額(萬元) ┃4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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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天津市整頓會計工作秩序單位自查情況匯總表(表二)(略)
附件3: 關(guān)于整頓會計工作秩序有關(guān)統(tǒng)計報表的說明
(一)整頓會計工作秩序的統(tǒng)計報表由《天津市整頓會計工作秩序單位自查情況登記表》(表一)和《天津市整頓會計工作秩序單位自查情況匯總表》(表二)組成。
(二)《天津市整頓會計工作秩序單位自查情況登記表》(表一),由各基層單位填寫。具體填寫方法如下:
1、表頭的“單位性質(zhì)”欄,分“國有企業(yè)”、“集體企業(yè)”、“行政事業(yè)單位”和“其他單位”四個類型,填表單位根據(jù)單位性質(zhì)選擇填寫一種類型。
2、表中“發(fā)生情況”欄第1至30行根據(jù)所對應的“檢查項目”,沒有所列違紀違法行為的打“√”,有所列違紀違法行為的打“X”;“發(fā)生情況”欄第33至40行根據(jù)所對應的“檢查項目”,填列實際違紀金額(單位:萬元),沒有違紀金額的不填寫。
3、表中“整改情況”欄,根據(jù)填表單位的整改情況,在相應的“已經(jīng)整改”、“正在整改”、“沒有整改”欄次內(nèi)打“√”。
4、報表應當由填報單位負責人簽章后報上級整頓檢查機構(gòu)匯總。
(三)《天津市整頓會計工作秩序單位自查情況匯總表》(表二),由各級整頓檢查機構(gòu)根據(jù)所屬單位上報的《天津市整頓會計工作秩序單位自查情況登記表》(表一)逐級進行匯總上報,同時附報匯總情況的書面說明?!短旖蚴姓D會計工作秩序單位自查情況匯總表》(表二)的具體填寫方法如下:
1、表頭的“匯總單位數(shù)”,是指填報《天津市整頓會計工作秩序單位自查情況登記表》(表一)的單位戶數(shù)(單位:個)。
2、表中匯總內(nèi)容包括“發(fā)生情況”、“整改情況”。
3、表中“發(fā)生情況”欄,根據(jù)單位性質(zhì)即國有企業(yè)、集體企業(yè)、行政事業(yè)單位和其他單位四種類型,分別對“違紀單位戶數(shù)”和“違紀金額”進行匯總。
“違紀單位戶數(shù)”欄,是《天津市整頓會計工作秩序單位自查情況登記表》(表一)中“發(fā)生情況”欄打“X”或填寫違紀金額的單位的匯總數(shù)。根據(jù)《天津市整頓會計工作秩序單位自查情況登記表》(表一)“發(fā)生情況”欄的填報情況匯總填寫(單位:個)。
“違紀金額”欄,根據(jù)《天津市整頓會計工作秩序單位自查情況登記表》(表一)中“發(fā)生情況”欄第33行至第40行的違紀金額數(shù)匯總填寫(單位:萬元)。
4、表中“整改情況”欄,根據(jù)《天津市整頓會計工作秩序單位自查情況登記表》(表一)“整改情況”欄分別填報“已經(jīng)整改”、“正在整改”、“沒有整改”的具體戶數(shù)匯總填寫(單位:個)。
(四)有關(guān)整頓會計工作秩序的重點檢查表及其匯總表,另行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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