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3102
- 【發(fā)布文號】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94號
- 【發(fā)布日期】1996-06-05
- 【生效日期】1996-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
(第94號)
《重慶市保安服務管理辦法》已經1996年5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劉志忠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重慶市保安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保安服務管理,規(guī)范保安服務活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開展保安服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保安服務是指依法成立的保安服務公司為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以下簡稱客戶)提供有償安全服務以及培訓保安人員等活動。
第三條 保安服務由公安機關統(tǒng)一領導和管理。
保安服務公司由市、區(qū)市縣公安機關按管理權限批準組建,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保安人員的培訓由市公安局保安訓練中心負責。符合條件的單位、團體以及社會職業(yè)培訓機構,需要舉辦培訓保安人員的班(校)的,應當報經市公安局批準。
第四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依法建立的負責單位內部治安保衛(wèi)工作的機構和工作人員,不得對外開展保安服務。
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經縣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并統(tǒng)一管理的負責本單位內部安全工作的保安機構和保安人員,不得對外開展保安服務。
第五條 保安服務公司的任務是受雇為客戶提供安全服務,協(xié)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預防和制止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保安服務公司不是執(zhí)法部門,不能行使公安機關的權力,不能執(zhí)行屬于公安機關的任務。
第六條 保安服務公司為客戶提供下列安全服務:
(一)守護、門衛(wèi)、內部巡邏等;
(二)押運貨幣、貴重物品、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等;
(三)商貿、文化、體育、旅游等活動的保安服務;
(四)安全防范咨詢;
(五)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提供設計、安裝、維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的服務;
(六)經有關管理部門批準,研制、生產、經營防盜、防火、防爆、報警、無線電通訊等保安器材;
(七)應客戶要求的其他合法保安服務。
第七條 保安服務公司不得開展下列服務:
(一)經銷軍、警用槍支、彈藥;
(二)經銷鋼珠槍、仿真手槍、管制刀具以及公安機關嚴禁售賣的其他危害社會治安的器械;
(三)經銷軍隊、公安及其他國家職能部門的專用服裝和標志;
(四)充當私人保鏢;
(五)為客戶提供催款討債等服務;
(六)國家法律、法規(guī)明令禁止的其他服務項目。
第八條 保安服務公司為客戶提供安全服務,由保安服務公司統(tǒng)一接受委托,并指派保安人員提供安全服務。保安服務公司應當與客戶簽訂委托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對其指派的保安人員所提供的安全服務負責。保安人員不得私自接受客戶委托提供安全服務。
市外保安服務公司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為客戶提供安全服務,應當報經市公安局批準。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經過保安培訓合格,可以接受保安服務公司的聘用擔任保安人員:
(一)遵紀守法,思想品德好,作風正派,無違法、犯罪劣跡;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滿十八周歲,身體健康,熱愛和適合從事保安服務工作。
第十條 保安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
(二)服從命令,忠于職守,堅守崗位;
(三)依法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四)文明禮貌,不罵人、打人;
(五)發(fā)現(xiàn)現(xiàn)行違法犯罪行為必須及時制止,對違法犯罪人員應當扭送公安機關;
(六)著裝整潔,佩戴保安標志。
第十一條 保安人員的服裝式樣和保安標志由市公安局統(tǒng)一制式,定點生產,定向經銷。非定點生產廠和經營單位不得仿制、生產、銷售保安服裝和保安標志。
第十二條 保安服務公司根據(jù)保安工作需要,經市或區(qū)市縣公安機關批準,可以給保安人員配備必要的非殺傷性防衛(wèi)器械。
保安人員在提供保安服務時,當保護的目標或人身安全受到不法侵害,非使用防衛(wèi)器械不能制止時,可以依法使用防衛(wèi)器械,但應以制服為限。
第十三條 保安人員在提供保安服務時,其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由保安人員所在的保安服務公司負責賠償。
第十四條 保安人員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保安人員享受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保險待遇和撫恤。
保安人員在保衛(wèi)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中,成績顯著的,由當?shù)厝嗣裾蛘吖矙C關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五條 保安服務公司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由主管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主管公安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保安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由所在的保安服務公司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非法成立保安服務公司或者開展保安服務的,或者開辦保安培訓班(校)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并可處以限額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重慶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收藏
分享
“好律師網(wǎng)”提供的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資料僅供您參考。您在使用相關資料時應自行判斷其正確、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時性;您須自行承擔因使用前述資料信息服務而產生的風險及責任。
最新法律法規(guī)
- -筑牢維護國家安全的密碼防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頒布一周年工作情況綜述-
- -互金協(xié)會發(fā)布網(wǎng)絡小額貸款機構反洗錢行業(yè)規(guī)則-
- -中國人民銀行法將大修 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 -疫情防控北京經驗升級為法規(guī)-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比利時王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塞浦路斯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巴塞爾公約〉締約方會議第十四次會議第14/12號決定對〈巴塞爾公約〉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