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
廈門市榮譽市民稱號授予辦法
(1996年5月31日廈門市第十屆人大
第一條 為鼓勵和表彰對本市經濟建設、社會公益事業(yè)和對外交往作出突出貢獻的港澳臺同胞、華僑和外國人士,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二條 對具有良好社會聲譽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港澳臺同胞、華僑和外國人士,可授予“廈門市榮譽市民”稱號:
(一)促進海峽兩岸交流和祖國統一,貢獻突出的;
(二)熱心資助本市發(fā)展社會公益事業(yè)和慈善事業(yè),貢獻突出的;
(三)積極為本市引進先進技術和人才、設備,促進本市高新技術發(fā)展,貢獻突出的;
(四)積極為本市引進資金,促進基礎設施建設,優(yōu)化投資環(huán)境,貢獻突出的;
(五)積極為本市開拓國際市場,開展經貿活動,貢獻突出的;
(六)促進本市發(fā)展對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開展交流合作,貢獻突出的。
第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人士,由市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市政協、區(qū)人民政府、市級黨派、團體以及廈門地區(qū)的高等院校和省、部所屬的科研機構推薦。推薦單位應填寫《廈門市榮譽市民推薦書》,并向下列主管部門申報。
屬港澳同胞、華僑的,向市人民政府僑務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屬臺灣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屬外國人士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上列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報后提出初審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核,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閉會期間,對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提請,可由主任會議審議決定,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舉行授予“廈門市榮譽市民”稱號的儀式,頒發(fā)證書、證章。報刊、電視臺、廣播電臺等新聞媒體可對其事跡給予宣傳報道。
證書、證章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制作。
第六條 本市舉行的重大慶典活動,可由舉辦單位邀請榮譽市民參加,并享受貴賓禮遇。
第七條 榮譽市民在進出廈門口岸時,各有關單位給予禮遇。
第八條 榮譽市民在本市期間,由有關接待部門提供方便。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在實施過程中,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市的實際和需要,作出具體規(guī)定,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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