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1702
- 【發(fā)布文號】湘政發(fā)[1995]29號
- 【發(fā)布日期】1995-10-26
- 【生效日期】1995-10-26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湖南省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湖南省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政發(fā)〔1995〕29號)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現將《湖南省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qū)、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zhí)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用經濟手段穩(wěn)定糧食市場,防止糧食價格大幅度波動,保護生產者和消費者利益,促進糧食生產穩(wěn)定增長和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fā)< 糧食風險基金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發(fā)〔1994〕31號)、財政部《關于下達糧食風險基金規(guī)模的通知》(〔94〕財商字第443號)精神,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從1994糧食年度起,省級必須建立足夠的糧食風險基金;從1995糧食年度起,各地州市必須逐步建立足夠的糧食風險基金。
縣(市)是否建立糧食風險基金,由各地根據糧食收支平衡和財力情況自行確定。
第三條 糧食風險基金用于各級政府為平抑糧食市場價格吞吐糧食發(fā)生的利息、費用和價差支出;對庫區(qū)、災區(qū)、貧困地區(qū)吃救助糧的農民由于糧價提高而增加的開支的補助。
省級糧食風險基金用于省級糧食儲備發(fā)生的利息、費用支出;發(fā)生嚴重自然災害由省組織統(tǒng)一調撥糧食所需的調撥費用的補助;為保護農民和城市居民利益,經省人民政府決定按保護價收購糧食或限價銷售糧食發(fā)生的價差支出;中央、省定水庫移民用糧,一般救助用糧費用包干補貼(已下放)。
地州市級糧食風險基金用于本地糧食吞吐(或儲備)所發(fā)生的利息、費用、價差支出;水庫移民用糧、農村救助糧所需調撥費用和價差支出;為保護農民和城市居民利益,經同級政府決定按保護價收購糧食或限價銷售糧食發(fā)生的價差支出。
糧食風險基金不得用于糧食企業(yè)正常的經營性活動。
原由扶貧經費、社會優(yōu)撫救濟費等開支的事項仍由原資金渠道解決,不得擠占糧食風險基金。
第四條 糧食風險基金規(guī)模根據以上用途確定。省級糧食風險基金按國務院批準的規(guī)模確定;地州市糧食風險基金最低規(guī)模由當地政府確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行。
第五條 政府采取吞吐糧食的辦法實施對糧食市場價格的宏觀調控。國有糧食企業(yè)是糧食流通的主渠道,必須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guī)定的收購價格積極收購農民的糧食,促進糧食流通,維護正常經營。當糧食市場價格低于國家規(guī)定的收購價格時,政府委托國有糧食企業(yè)按照政府確定的保護價格敞開收購農民交售的糧食,企業(yè)要本著“保本微利”的原則進行經營;當糧食市場銷售價格過高時,政府委托國有糧食企業(yè)拋售糧食,使過高的銷售價格回落到合理的水平;當拋售價格低于成本價格時,價差部分由糧食風險基金支付,哪一級政府委托限價銷售,由同級糧食風險基金支付。
第六條 省級糧食風險基金的資金來源由省財政預算安排、省級儲備糧食吞吐發(fā)生的價格順差轉入兩部分構成。地州市糧食風險基金由省財政下放地州市的相關補貼、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和地方納入糧食風險基金范圍吞吐的糧食發(fā)生的價格順差轉入組成。
經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糧食風險基金最低規(guī)模所需資金必須每年全部到位,并隨使用隨補充。
第七條 糧食風險基金由同級財政部門在農業(yè)發(fā)展銀行設專戶管理。財政部門在編制預算時,應將當年安排的糧食風險基金納入預算,不留缺口;在預算執(zhí)行中,糧食風險基金的撥付應擺在優(yōu)先位置,先撥存銀行,再按規(guī)定使用;當年結余的糧食風險基金結轉到下年滾動使用;基金的存款利息全部轉入本金。
第八條 糧食風險基金以財政部門為主,會同同級糧食、物價等部門管理?;鸬恼{度使用權屬同級人民政府。糧食風險基金中的經常性開支,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辦理。如遇重大自然災害或糧食市場價格發(fā)生大幅度波動等情況,需動用糧食風險基金時,由糧食部門提出初步意見,經財政部門審核會同物價等部門商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第九條 各級政府和財政部門必須將應支付的糧食風險基金及時撥付,確保??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克扣,一經發(fā)現,從嚴查處。
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接受同級紀檢、監(jiān)察、審計部門監(jiān)督。
第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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