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3102
- 【發(fā)布文號】重府發(fā)[1995]88號
- 【發(fā)布日期】1995-05-16
- 【生效日期】1995-06-15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嚴格控制機動車嗽叭噪聲的通告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嚴格控制機動車嗽叭噪聲的通告
(重府發(fā)〔1995〕88號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六日)
為減少機動車喇叭噪聲污染,保障人民群眾有安靜的工作、學習、生活環(huán)境,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行駛和各種機動車(含軍、警車及過境車輛),嚴禁使用音量超過105分貝的喇叭。本市新入戶的車輛和在用車輛,凡裝有音量超過105分貝喇叭的,必須拆除,不拆除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fā)牌照或不予辦理年審,發(fā)現(xiàn)核發(fā)牌照和年審后擅自安裝使用音量超過105分貝喇叭的,予以強行拆除并沒收。
二、渝中區(qū)所有通車道路,晝夜24小時一律禁止鳴喇叭。
三、在沙坪壩區(qū)、江北區(qū)、九龍坡區(qū)、大渡口區(qū)、北碚區(qū)、南岸區(qū)、巴南區(qū)、渝北區(qū)的下列主干道,晝夜24小時禁止鳴喇叭。
沙坪壩區(qū):小龍坎新街、渝碚路(三角碑至烈士墓)、漢渝路、沙中路、石小路(北段)、沙楊路、上土灣路;
九龍坡區(qū):楊家坪正街、謝家灣正街、石坪橋正街、西郊路、西郊支路、大石路(西段);
江北區(qū):建新南路、建新北路、建新東路;
南岸區(qū):南坪南路、南坪北路;
大渡口區(qū):鋼花路;
北碚區(qū):云泉路、勝利路、中山路、碚峽西路;
渝北區(qū):渝航路、勝利路、雙鳳路、義學路;
巴南區(qū):新市街、解放街。
四、其它區(qū)市縣設置禁止鳴喇叭的路段和時間,由當?shù)貐^(qū)市人民政府決定。
五、機動車在非禁止鳴喇叭的時間和路段使用低噪聲喇叭時,每次按喇叭不準超過半秒鐘,邊疆按喇叭不準超過三次。不準用喇叭喚人。
未經(jīng)公安機關批準,集體單位不得使用廣播宣傳車。
六、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備車等特種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必須符合公安部門的規(guī)定,除執(zhí)行緊急任務外或在禁止使用警報器的地段,不得使用警報器。
七、凡違反本通行規(guī)定使用喇叭或使用廣播宣傳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并處吊扣一個月以下駕駛證,沒收其喇叭裝置。
違反本通行規(guī)定安裝、使用警報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50元以上100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并處吊扣一個月以下駕駛證。
八、本通告自1995年6月15日起施行、1992年5月10日市人民政府批準市公安局、市環(huán)保局發(fā)布的關于嚴格控制機動車喇叭噪聲的通告,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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