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2302
- 【發(fā)布文號】云政辦發(fā)[1994]89號
- 【發(fā)布日期】1994-06-16
- 【生效日期】1994-10-0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認真執(zhí)行 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認真執(zhí)行
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
(云政辦發(fā)〔1994〕89號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六日)
各州、市、縣人民政府,各地區(qū)行政公署,省直各委、辦、廳、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119號令發(fā)布的《 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1993年9月1日施行以來,我省各地貫徹執(zhí)行情況是好的。為了切實加強我省水資源的管理工作,促進節(jié)約用水和合理開發(fā)利用水資源,現根據水利部《關于啟用和發(fā)放中華人民共和國取水許可證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省情況通知如下:
一、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都必須按《辦法》的要求,切實搞好對水資源的管理及取水許可證的審批、發(fā)放工作。
二、凡屬《辦法》規(guī)定中需申辦取水許可證范圍內的,在1993年9月1日以前已經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于1994年10月1日前向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補辦取水登記和領取取水許可證等事宜。
三、1993年9月1日以后,在《辦法》規(guī)定范圍內取水的,都必須按《辦法》的規(guī)定,向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辦取水許可證。
四、各地原持有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印發(fā)的取水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亦必須在1994年12月31日前到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換領“中華人民共和國取水許可證”手續(xù)。
五、從1995年1月1日起,原由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印發(fā)的各種取水許可證,一律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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