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2105
- 【發(fā)布文號】成辦發(fā)[1994]31號
- 【發(fā)布日期】1994-03-29
- 【生效日期】1994-03-29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成都市住房合股公司出租住房搬遷暫行規(guī)定
成都市住房合股公司出租住房搬遷暫行規(guī)定
(1994年3月29日成辦發(fā)[1994]31號)
第一條 為保護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租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成都市利用世界銀行貸款實施房改項目的企業(yè)職工(簡稱承租人),向住房合股公司(簡稱出租人)租用住房后因嚴重違約需要將其遷出房屋的強制執(zhí)行。
第三條 成都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組織本規(guī)定的實施。出租人和承租人應嚴格履行本規(guī)定,服從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和管理。
第四條 承租人和出租人訂立住房租賃合同后,須向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租賃登記手續(xù)。
第五條 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住房租賃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應對承租人的違約行為發(fā)出書面履約通知,督促其限期自動履行或自覺改正:
(一)違反租賃合同規(guī)定拖欠或拒付租金的;
(二)無正當理由空置住房在六個月以上的;
(三)擅自轉租、轉讓、轉借住房或改變房屋用途的;
(四)嚴重損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
(五)有其他嚴重違約行為的。
第六條 承租人超過履約通知規(guī)定期限拒不履行合同或改正其違約行為的,由出租人向房屋所在地的區(qū)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調解處理,督促承租人限期履行合同,出租人世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承租人經房地產管理部門調用處理后仍不履約的,出租人有權解除住房租賃合同。
第八條 租賃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可向原承租人發(fā)出書面騰房通知,限期騰出住房。原承租人應當按期退出房屋。
第九條 承租人超過規(guī)定期限仍不騰出住房,原租賃合同經公證并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出租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房屋。
第十條 出租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須提供以下文件:
(一)租賃合同及其公證書;
(二)承租人違約的證據及出租人發(fā)出的履約通知;
(三)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調解意見書;
(四)承租人逾期不騰出住房的證據;
(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 原承租人確實不能自行解決住房的,經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可租住由政府提供的簡易住房,并按市場價交納租金。
第十二條 承租人死亡、調離本市或因其他原因喪失住房使用權的,原租賃關系自行終止,其無住房使用權的同住人應于三個月內騰出房屋交還出租人。拒不騰出房屋,原租賃合同經公證并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出租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第十三條 本規(guī)定執(zhí)行中的具體問題由成都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收藏
分享
“好律師網”提供的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資料僅供您參考。您在使用相關資料時應自行判斷其正確、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時性;您須自行承擔因使用前述資料信息服務而產生的風險及責任。
最新法律法規(guī)
- -筑牢維護國家安全的密碼防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頒布一周年工作情況綜述-
- -互金協會發(fā)布網絡小額貸款機構反洗錢行業(yè)規(guī)則-
- -中國人民銀行法將大修 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 -疫情防控北京經驗升級為法規(guī)-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比利時王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塞浦路斯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巴塞爾公約〉締約方會議第十四次會議第14/12號決定對〈巴塞爾公約〉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