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0811
- 【發(fā)布文號】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3號令
- 【發(fā)布日期】1994-03-23
- 【生效日期】1993-04-0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齊齊哈爾市永安立交橋過橋費征收辦法
齊齊哈爾市永安立交橋過橋費征收辦法
(1994年3月23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3號令)
第一條 為償還建橋貸款,根據(jù)省的有關(guān)規(guī)定,結(jié)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通過我市永安立交橋的機動車輛,除殯葬專用車、垃圾車、灑水車、公共汽車(不含出租車和長途客車),執(zhí)行緊急任務并設有固定裝置的消防車、醫(yī)院救護車、持《追捕證》的公安部門警備車的囚車、軍用車輛(不含部隊所屬企業(yè)和參加地方營運的車輛)外,均按本辦法征收過橋費。
第三條 本辦法由市市政建設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征收過橋費的具體工作由永安立交橋征費管理機構(gòu)承擔。征費管理人員從市市政建設管理部門所屬的道路橋梁管理處內(nèi)部調(diào)劑解決。
第四條 永安立交橋過橋費實行單程收費的征收辦法,并按下列標準征收:
(一)載客車輛。
1、摩托車(含輕便、兩輪、三輪摩托車)每次征費0.5元。
2、五人座以下的小轎車、吉普車每次征費1元。
3、六人座至十二人座的車輛每次征費2元。
4、十三人座至二十九人座的車輛每次征費4元。
5、三十人座以上的車輛每次征費5元。
(二)載貨車輛。
1、二噸以下的車輛每次征費1元。
2、二噸和二噸以上的車輛每次征費2元。
3、四噸和四噸以上的車輛每次征費5元。
4、八噸和八噸以上的車輛(含掛車)每次征費8元。
第五條 不能載貨的特種車輛,按出廠標記自重量計費;客貨兩用車輛按載貨噸位和載客座位折合噸位(每十人折合一噸)合并計算征費。
第六條 過橋機動車輛應到永安立交橋征費管理機構(gòu)設在橋端口的固定收費亭和驗票亭辦理收費、驗票手續(xù)。過橋機動車輛通過驗票亭時,駕駛員應主動出示繳費憑證,經(jīng)驗證后方可通過。
第七條 征收永安立交橋過橋費使用省財政廳統(tǒng)一印制的收費票據(jù)。收費票據(jù)分為零售票和全年票兩種。零售票在過橋時購買,當日當次有效;全年票到永安立交橋征費管理機構(gòu)購買,當年有效。
第八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預先繳納過橋費的,可持交費憑證到永安立交橋征費管理機構(gòu)辦理一年的免費過橋憑證,連辦三年。免費過橋憑證應專車專用,丟失當年不補。未辦理免費過橋憑證的,三年后全額返還預繳的過橋費。
第九條 永安立交橋征費管理機構(gòu)征收的過橋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全額上繳市財政部門專戶存儲,除部分用于征費管理機構(gòu)事業(yè)經(jīng)費開支外,其他一律用于償還建橋貸款及返還部分預繳過橋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涂改、偽造過橋費收費憑證或使用與車輛種類牌號不符的過橋費收費憑證。
第十一條 永安立交橋征費管理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秉公辦事,廉潔奉公,嚴格執(zhí)法,文明服務。不準利用職權(quán)刁難服務對象或徇私舞弊。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按下列規(guī)定處罰:
(一)所持過橋收費賃證與車輛類別、噸位、定員不符的,除補征過橋費外,視情節(jié)處以應征費額三至五倍的罰款。
(二)涂改過橋費收費憑證的,除沒收收費憑證外,并處以票面額十倍的罰款。
(三)免費過橋憑證未專車專用的,除補征過橋費外,沒收免費過橋憑證。
(四)不按規(guī)定繳納過橋費強行通過的,除補征過橋費外,并處以應征費額十倍的罰款。
(五)征費管理人員利用職權(quán)刁難服務對象或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構(gòu)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行為的,由公安機關(guān)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gòu)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guān)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罰款使用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罰沒票據(jù),所罰款項全額上繳市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 農(nóng)民進城銷售自產(chǎn)蔬菜瓜果的運載機動車輛減半征收過橋費。
市區(qū)機動車輛過往永安立交橋的過橋費用因特殊情況需要減免的,經(jīng)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到市市政建設管理部門辦理減免手續(xù)。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城市建設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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