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1905
- 【發(fā)布文號】穗府[1993]109號
- 【發(fā)布日期】1993-11-19
- 【生效日期】1993-11-19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廣州市人民政府轉發(fā)省人民政府轉發(fā)國務院 關于加強政府法制工作的決定的通知
廣州市人民政府轉發(fā)省人民政府轉發(fā)國務院
關于加強政府法制工作的決定的通知
(穗府<1993>109號)
各區(qū)、縣(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xiàn)將省人民政府《轉發(fā) 國務院關于加強政府法制工作的決定的通知》(粵府<1993>158號)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要按照國務院決定和省人民政府通知要求,切實制定加強政府法制工作的措施,并確保法制機構只能加強,不能削弱。同時,根據(jù)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加強政府法制工作的通知》(粵府<1993>67號)精神,區(qū)、縣(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統(tǒng)一稱人民政府法制局。
廣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轉發(fā) 國務院關于加強政府法制工作的決定的通知
(粵府<1993>158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各單位:
現(xiàn)將《 國務院關于加強政府法制工作的決定》(國發(fā)<1993>72號)轉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各級政府和各部門應按照國務院決定的要求,切實加強政府法制工作。要確定一位領導分管政府法制工作,注意研究和解決新形勢下政府法制工作遇到的新問題,充分發(fā)揮政府法制機構的參謀和助手作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按照國務院的決定和省政府通知(粵府<1993>67號)要求,省政府再次重申,在機構改革中,省、市、縣各級政府法制局和法制工作任務較重的部門的法制機構只能加強,不能削弱。目前有些地方將政府法制局撤銷或與司法局合并,這樣做是違背國務院決定精神和省政府的要求的,是不妥當?shù)模瑧柩杆偌m正。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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