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0202
- 【發(fā)布文號】津政辦發(fā)[1993]20號
- 【發(fā)布日期】1993-04-01
- 【生效日期】1993-04-0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市人民政府法制 辦公室《關于加強行政措施備案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fā)市人民政府法制
辦公室《關于加強行政措施備案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1993年4月1日津政辦發(fā)〔1993〕20號)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加強行政措施備案工作的意見》,已經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同意,現轉發(fā)給你們,請照此執(zhí)行。
關于加強行政措施備案工作的意見
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第46號市人民政府令和天津市行政措施備案制度(見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津政法制〔1992〕4號”文)發(fā)布、實施以來,大多數區(qū)、縣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非常重視行政措施備案工作,使這項工作有了很大的進展。至一九九二年底共收到十五個單位報備的二十九件文件,經審查對十一件準予備案。行政措施備案工作對于制止亂收費、亂罰款,促進改革開放和保障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在開展這項工作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如該備案的未備案;備案報告不加蓋本部門或本單位印章而以工作處室印章代表;對審查中被發(fā)現的問題拖延不辦等。為解決上述問題,做好行政措施備案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和市屬工作部門必須嚴格執(zhí)行第46號市人民政府令,對天津市行政措施備案制度規(guī)定備案的文件必須備案。
二、行政措施備案報告和附送的十份行政措施文件應鉛印或打印,加蓋區(qū)、縣人民政府或市屬委、局公章,不能以法制部門印章代替機關章。
三、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要做好對備案行政措施的審查工作,對逾期仍不報送的,予以通報并責令報送;對報送備案的行政措施需要撤銷或改正的,報請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銷或責令發(fā)布機關自行撤銷或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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