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防洪保安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南京市防洪保安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1993年1月18日寧政辦發(fā)〔1993〕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管好用好防洪保安資金,充分發(fā)揮資金的使用效益,使防洪保安工程建設項目規(guī)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根據(jù)南京市人民政府寧政發(fā)〔1992〕82號文件精神,結(jié)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防洪保安資金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管理,專戶儲存,由市防汛防旱指揮部審定工程項目,??顚S?。
第三條 防洪保安資金主要用于流域性河道的防洪保安工程和城鄉(xiāng)防洪排澇工程建設。
第四條 防洪保安資金的使用,采用“統(tǒng)一規(guī)劃,分期實施,突出重點,擇優(yōu)扶持”的辦法,實行分級負責,條塊結(jié)合。
第二章 立項程序
第五條 市收取的防洪保安資金,每年十月底前由市防汛防旱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初步使用計劃,會同市財政局進行論證,然后由市防汛防旱指揮部審定立項,并與市財政聯(lián)合下達。
第六條 區(qū)、縣留用的防洪保安資金,由區(qū)、縣防汛防旱指揮部辦公室會同區(qū)、縣財政部門,根據(jù)全市水利防洪的總體要求和轄區(qū)內(nèi)的資金可能,于每年九月底前提出使用計劃,報區(qū)、縣防汛防旱指揮部審定立項,同時報市防汛防旱指揮部辦公室和市財政局備案。區(qū)、縣防洪保安資金的使用計劃,要首先保證市安排的防洪工程項目的配套資金。
第七條 凡列入市、區(qū)、縣水利防洪工程計劃,并已確定實施的項目,不得隨意調(diào)項。為了保證安全渡汛,防洪工程項目原則上在次年5月1日前全面完工,工程設計、標準、質(zhì)量、施工進度等由防汛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八條 防洪保安資金的具體使用范圍如下:
(一)用于上級批準的流域性骨干工程整治所需資金配套,如長江、秦淮河、滁河、水陽江等大江大河的流域性干河、分洪道、江、河、湖堤防整治工程的經(jīng)費配套。
(二)經(jīng)市、區(qū)、縣政府批準的流域性水利工程建設、城鄉(xiāng)重點防洪工程建設的經(jīng)費配套。
(三)經(jīng)市、區(qū)、縣防汛防旱指揮部批準的其他防洪保安工程支出。
第九條 防洪保安資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單位辦公和人員經(jīng)費支出。
(二)修建樓、堂、館、所及辦公室、宿舍等非生產(chǎn)性建設支出。
(三)購置汽車、電視機、錄放像機等非生產(chǎn)性設備。
(四)應由正常的基建投資、城建資金、事業(yè)費和其他經(jīng)費安排的支出。
凡違反規(guī)定者,財政部門應立即停止撥款,并從其應撥款項中扣回,同時停止安排該建設單位下一年度工程建設項目。財政部門負責防洪保安資金使用情況的檢查、監(jiān)督。對嚴重違紀的要嚴肅查處。
第十條 市級建立“防汛搶險專項儲備基金”,按每年市級可用防洪保安資金的15%計提,專戶儲存,該項基金主要用于全市大型防汛搶險支出。
第十一條 防洪保安資金由各級財政部門實行按項目投放、按進度撥款,一般先按項目計劃補助金額的50%給項目建設單位作備料款,然后根據(jù)項目進度和用款情況及時撥款,不得影響工程進度,留10%待驗收合格后一次撥清。
第十二條 防洪保安資金實行分項目核算。具體核算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 防洪保安工程實行項目目標管理。凡使用防洪保安資金建設的水利防洪工程,均應建立工程項目檔案。工程開工前,項目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合同,明確工程質(zhì)量、標準及施工期限等具體要求。
第十四條 防洪保安工程應按《南京市水利建設工程質(zhì)量驗收規(guī)定》,由防汛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共同驗收,工程設計文件和財務預、決算資料及其他竣工驗收資料均應整理存檔。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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