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0302
- 【發(fā)布文號】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4號
- 【發(fā)布日期】1990-11-04
- 【生效日期】1990-11-04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河北省對外國記者采訪活動管理辦法
河北省對外國記者采訪活動管理辦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4號一九九0年十一月四日)
第一條 為方便外國記者來本省進行采訪活動,根據(jù)《外國記者和常駐新聞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來本省采訪的外國記者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外國記者采訪本省領導人,須事先向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外辦)提出書面申請和采訪提綱,經(jīng)同意后,由省外辦會同有關部門給予安排。
第四條 外國記者采訪本省對外開放地區(qū),須事先向省外辦提出書面申請和采訪提綱,經(jīng)同意后,方準采訪。被采訪單位應為外國記者提供協(xié)助。
第五條 外國記者采訪本省非開放地區(qū),須按《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項規(guī)定,提出書面申請,經(jīng)批準并到公安機關辦理旅行證件后,方可前往。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地區(qū)行政公署、省轄市人民政府舉行新聞發(fā)布會、記者招待會,經(jīng)省外辦同意,可邀請外國駐京記者參加。
第七條 由中央、國務院各部門或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接待的外國記者來本省采訪,由接待單位視不同情況,分別按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的規(guī)定辦理。
第八條 外國記者來本省采訪,如有違反《條例》和本辦法的行為,接待人員應及時制止并報告省外辦和公安機關,由省外辦或公安機關依照《條例》和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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