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口岸外貿貨物運輸計劃管理辦法
哈爾濱市口岸外貿貨物運輸計劃管理辦法
(哈爾濱人民政府發(fā)〔1990〕第3號
第一條 為加強口岸外貿貨物運輸計劃管理,提高運輸效率,促進經濟發(fā)展,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1990年3月24日)
第二條 凡在哈爾濱港口進出口外貿貨物的運輸計劃,均按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條 港口外貿貨物運輸計劃管理,要貫徹統(tǒng)一計劃、綜合平衡的方針,堅持確保重點、合理安排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由市口岸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口岸委)組織實施,并對實施情況負責監(jiān)督檢查。
第五條 經哈爾濱港口進出口外貿貨物的單位(以下簡稱貨物單位)要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將下一年度外貿貨物運輸計劃,報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以下簡稱市外貿部門),經市外貿部門匯總后,于次年一月上旬抄送市口岸委和航運、鐵路部門。
第六條 貨物單位應當在每年四月八日和七月八日,將季度外貿貨物運輸計劃,報市外貿部門,經市外貿部門匯總后,抄送航運、鐵路部門。航運、鐵路部門負責提出季度車、船、貨平衡意見,由航運部門、鐵路部門分別匯總報市口岸委。
第七條 市口岸委要在每年四月中旬和七月中旬,召開航運、鐵路、交通、民航、市外貿等部門參加的季度計劃平衡會議,對季度進出口外貿貨物運輸計劃進行平衡。
第八條 貨物單位要在每月四日,將下月進出口外貿貨物運輸計劃,報市外貿部門,對特殊貨種,應另列清單說明,經市外貿部門匯總后,于六日抄送航運、鐵路部門,由航運部門匯總后編制月度進出口外貿貨物運輸計劃,在八日前報送市口岸委。
第九條 市口岸委要在每月九日,召開航運、鐵路、交通、民航、市外貿等部門參加的月度計劃平衡會議,確定初步平衡的月度外貿貨物運輸計劃。
第十條 航運、鐵路部門應當在每旬逢七之日,向市口岸委和市外貿部門提供下一旬外貿船舶、班列、貨物到港情況。
第十一條 航運部門根據市口岸委初步平衡的月度計劃總結當旬計劃執(zhí)行情況,綜合平衡下一旬運輸和疏港計劃,并抄送市口岸委和鐵路、市外貿部門。
第十二條 港口外貿貨物運輸計劃,包括下列內容:
(一)貨類、重量;
(二)交貨期、流向;
(三)疏運港和疏運方式。
第十三條 市口岸委確定的年、季、月度外貿貨物運輸計劃,各有關部門應當認真貫徹執(zhí)行,保證完成。貨物單位,應當按計劃組織交貨;航運、鐵路部門,應當均衡派船舶、班列,并及時安排車皮疏港。
第十四條 市口岸委應按時將年、季、月度外貿貨物運輸計劃報送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口岸辦公室。航運、鐵路、市外貿等部門的計劃,在報送市口岸委的同時,還應報送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航運、鐵路部門,對經國家交通部、鐵道部、經貿部核定的月度進出口外貿貨物運輸計劃,應當優(yōu)先安排運輸和裝卸。
第十六條 航運、鐵路、交通、民航、市外貿等部門,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口岸外貿方面的有關規(guī)定。
第十七條 對船舶運輸和港口裝卸有特殊要求的貨物單位,在簽訂外貿合同前,應征求航運部門的意見;合同簽訂后,將副本抄送航運部門。
第十八條 航運、鐵路、交通、民航、市外貿等部門,要建立統(tǒng)計和分析制度,并于每月五日前,將上一月度計劃執(zhí)行情況報市口岸委。由市口岸委通報計劃執(zhí)行情況。
第十九條 計劃外進出口外貿貨物的單位,要向市口岸委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有關部門要及時聯(lián)檢和安排運輸、裝卸作業(yè),并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條 市口岸委對外貿貨物運輸計劃管理的職責:
(一)組織執(zhí)行有關口岸外貿貨物運輸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二)平衡外貿貨物運輸計劃;
(三)監(jiān)督、檢查外貿貨物運輸計劃落實情況;
(四)負責航運、鐵路、交通、民航、市外貿等部門的協(xié)調配合;
(五)對外貿貨物運輸計劃執(zhí)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矛盾進行協(xié)調仲裁。
第二十一條 鐵路、航空口岸的外貿貨物運輸計劃管理,可參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抵觸時,按國家和省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0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收藏
分享
“好律師網”提供的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資料僅供您參考。您在使用相關資料時應自行判斷其正確、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時性;您須自行承擔因使用前述資料信息服務而產生的風險及責任。
最新法律法規(guī)
- -筑牢維護國家安全的密碼防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頒布一周年工作情況綜述-
- -互金協(xié)會發(fā)布網絡小額貸款機構反洗錢行業(yè)規(guī)則-
- -中國人民銀行法將大修 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 -疫情防控北京經驗升級為法規(guī)-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比利時王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塞浦路斯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巴塞爾公約〉締約方會議第十四次會議第14/12號決定對〈巴塞爾公約〉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