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結婚年齡變通規(guī)定
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結婚年齡變通規(guī)定
(1989年6月22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89年9月27日甘肅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1989年10月1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第一條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之規(guī)定,結合甘南藏族自治州內各少數民族婚姻家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變通規(guī)定。
第二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0周歲,女不得早于18周歲。鼓勵晚婚、晚育。
第三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居住在甘南藏族自治州內的藏族及其他各少數民族公民。
第四條 本規(guī)定自198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條 附則 本規(guī)定施行前已經處理了的違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婚姻案件和糾紛,繼續(x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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