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1905
- 【發(fā)布文號】穗府[1989]48號
- 【發(fā)布日期】1989-05-05
- 【生效日期】1989-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廣州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工資基金管理辦法
廣州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工資基金管理辦法
(穗府(1989)48號一九八九年五月五日)
為進一步完善工資基金管理辦法,根據國務院一九八八年第12號令關于《 現(xiàn)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結合我市近年對部分集體所有制單位試行工資基金管理的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工資基金管理的范圍。目前先在市、區(qū)、縣所屬的集體所有制單位實行。工資基金應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人、臨時工的工資總額。對其中已由集體或個人租賃承包的企業(yè)和區(qū)、縣以下尚未實行工資基金管理的單位可暫不實行。
二、審核工資總額的原則。各主管部門可以上年度的統(tǒng)計年報工資總額和本年度的經濟效益增長情況為基礎,核定年度工資總額。對于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已頒發(fā)允許全民所有制單位新增加工資的有關規(guī)定,可結合本部門、本行業(yè)和本企業(yè)的實際,參照執(zhí)行。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的企業(yè),可按照批準的意見,隨經濟效益增減而上下浮動核定工資總額計劃。其批準的掛鉤方案,由主管局抄送市計委、勞動局備案。職工的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不得高于勞動生產率的增長幅度。要留有余地,以豐補欠。
工資總額的組成,按國家統(tǒng)計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三、各企業(yè)單位的工資總額,需經上一級勞動工資主管部門(包括主管公司)核定,在工資基金手冊上填列并加蓋公章,銀行在已核定的工資總額內給予支付。未經上一級主管部門核定、蓋章的,銀行不予支付。
四、各單位只能在一家銀行設立工資基金專戶,憑工資基金手冊到開戶銀行提取職工工資。任何單位不得在多家銀行提取工資、獎金,不得坐支現(xiàn)金發(fā)放工資、獎金。各主管部門對所屬企業(yè)要加強監(jiān)督。對違反規(guī)定的,銀行有權拒付。
五、各單位須到開戶銀行領取“工資基金手冊”,并做好一切準備工作(已實行工資基金管理的單位可按本辦法,繼續(xù)完善管理工作)。對屬于本辦法管理范圍內的集體所有制單位,由各主管局(總公司)按附表要求填寫名單,送市計委、勞動局和企業(yè)開戶銀行各一份。
六、本辦法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實行。
附表: 市屬局(總公司)、區(qū)、縣所屬集體所有制單位名單
─────┬───────┬────────┬─────────
單位名稱 │上一級主管公司│主管局(總公司)│工資基金開戶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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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日期一九 年 月 日
本表由各主管局(總公司)填報送市計委、勞動局和企業(yè)開戶銀行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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