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
(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
目錄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會議的召開
第二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三章 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第四章 質詢
第五章 發(fā)言和表決
第一條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應當充分發(fā)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一章 會議的召開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時候,可以臨時召集會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委托副主任主持會議。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
第五條 主任會議擬訂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應當在會議舉行七日以前,將開會日期、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臨時召集的會議,臨時通知。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常務委員會各委員會和辦公廳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一般請省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qū)聯絡組組長或副組長一人列席會議。經主任會議決定,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部分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人也可列席會議。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會議。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一般召開全體會議,有時也可召開分組會議。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對議案或者有關的工作報告進行審議時,應通知有關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和回答詢問。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請假的以外,應當出席會議。
第二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二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省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委員會初審并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委員會初審并向主任會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應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
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十三條 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務委員會的有關委員會或辦公廳代常務委員會研究和擬訂議案草案,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說明。
第十四條 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議案的機關、常務委員會有關委員會或辦公廳應當提供有關的資料。
對任命案,提請任命的機關應當介紹被任命人員的基本情況;必要時,有關的負責人應到會回答詢問。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關于議案的說明。
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議案說明后,進行審議。
第十六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地方法規(guī)草案,常務委員會聽取有關部門的起草說明和有關委員會的初審意見。常務委員會正式審議后,交有關委員會或辦公廳作具體修改,并由其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務委員會會議作修改說明。個別地方法規(guī)草案,也可在本次會議上審議通過。
關于地方法規(guī)問題的決定的議案和修改地方法規(guī)的議案,有關委員會研究后,可以向本次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也可以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處理意見的報告。
第十七條 提議案的機關負責人可以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對議案作補充說明。
第十八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或主任會議提出,常務委員會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交有關委員會或辦公廳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進一步研究并提出報告。在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審議表決。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并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三章 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向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工作報告后,進行審議。
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工作報告交有關的委員會研究并提出意見。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第四章 質詢
第二十四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二十五條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二十六條 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也可交有關的委員會研究并提出意見,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二十七條 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限期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
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應當由被質詢機關負責人簽署,并印發(fā)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的委員會。
第五章 發(fā)言和表決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的發(fā)言,第一次不超過二十分鐘,第二次對同一問題的發(fā)言不超過十分鐘。事先提出要求,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長發(fā)言時間。對議案的說明、議案初審意見的報告、工作報告和專題發(fā)言,不受以上規(guī)定時間的限制。
第二十九條 表決議案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三十條 交付表決的議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三十一條 任免案逐人表決,根據情況也可以合并表決。
第三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表決議案,采用無記名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三十三條 本規(guī)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12月1日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和《福建省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的暫行規(guī)定》中與本“規(guī)則”不一致的,按“規(guī)則”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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