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
(1988年3月11日黑龍江省第七屆
目錄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會議的召開
第二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三章 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第四章 質詢
第五章 發(fā)言和表決
第一條 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職權,根據 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議事規(guī)則,結合本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議案、決定問題,應當充分發(fā)揚民主,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一章 會議的召開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會議。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
第五條 主任會議擬訂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應當在會議舉行十日前,將開會日期、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臨時召集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同議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委員,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可邀請省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地區(qū)人大工作部門負責人及部分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列席會議。必要時,可邀請有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會議。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可召開全體會議、分組會議,必要時召開聯組會議。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分組會議審議議案或工作報告時,應通知有關部門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常務委員會聯組會議審議議案或者工作報告時,應通知有關部門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采用公開形式,允許新聞單位采訪并報道,會議通過的法規(guī)、決議、決定,公開發(fā)表。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除因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獲準請假的以外,應當按時出席會議。
第十三條 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主任或副主任可召集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舉行聯席會議,協(xié)調工作。
第二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十四條 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或者向提案人說明。
第十五條 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各專門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的工作部門代主任會議擬訂議案草案,并向常務委員會會議作說明。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報請批準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先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意見,經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批準。
第十七條 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提議案的機關、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部門應當提供有關的資料。
對任免案,提請任免機關應當認真介紹被任免人員的基本情況和任免理由,必要時,有關負責人到會回答詢問。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關于議案的說明。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議案說明后,由分組會議進行審議,并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有關專門委員會可以向本次或以后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聯組會議可以聽取和審議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審議意見的匯報,并進行討論。
第二十條 提議案機關的負責人可以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或聯組會議上對議案作補充說明。
第二十一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同意,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二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任會議提出,全體會議同意,可以暫不付表決,交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提出審議報告。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并且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三章 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
第二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省人民政府及其委、辦、廳、局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向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工作報告后,可以由分組會議和聯組會議進行審議。
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工作報告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意見。
第二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部門對委員在分組會議和聯組會議審議工作報告時提出的批評、意見、建議,要及時進行整理,并轉給報告工作的部門或其上級機關。重要的批評、意見、建議,有關部門要做出回答,并印發(fā)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四章 質詢
第二十八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其各委、辦、廳、局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二十九條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三十條 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三十一條 質詢案由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專門委員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或者主任會議提出報告。
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負責人簽署,并印發(fā)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
專門委員會審議質詢案時,提質詢案的人員可以出席會議,發(fā)表意見。
常務委員會或專門委員會的多數成員對受質詢機關的答復不滿意,可以要求再次答復。必要時,常務委員會可以就質詢的問題作出決定。
第五章 發(fā)言和表決
第三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人員在全體會議或聯組會議上的發(fā)言每次不超過十五分種。事先提出要求,經會議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長發(fā)言時間。發(fā)言人的發(fā)言內容,必須與議題有關。
第三十三條 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發(fā)言、表決和列席人員的發(fā)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四條 表決議案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三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表決議案,采用無記名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它方式。
第三十六條 任免案可以逐人表決,根據情況也可以合并表決。
第三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原則通過的議案,可以授權主任會議作文字上的修改,然后公布。
第三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一切動議、發(fā)言要做好記錄。發(fā)言人有權利審閱本人的發(fā)言記錄。發(fā)現所記內容與發(fā)言有出入,可以進行校正。議事記錄由檔案室歸檔備查。
第三十九條 本規(guī)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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