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80202
- 【發(fā)布文號】津政發(fā)[1987]99號
- 【發(fā)布日期】1987-07-24
- 【生效日期】1987-07-24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財政局 《關于天津市征收耕地占用稅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財政局
《關于天津市征收耕地占用稅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1987年7月24日津政發(fā)〔1987〕99號)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財政局《關于天津市征收耕地占用稅問題的意見》,現轉發(fā)給你們,望照此執(zhí)行。
關于天津市征收耕地占用稅問題的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于發(fā)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通知》(國發(fā)〔1987〕27號)規(guī)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現就征收耕地占用稅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按照財政部核定給我市的耕地占用稅平均稅額,并參照各區(qū)、縣人均占有耕地情況,確定:四個郊區(qū)及塘沽、漢沽、大港區(qū),占用每平方米耕地稅額為七元三角;五個縣占用每平方米耕地稅額為六元三角。
二、各單位凡占用已開發(fā)從事種植、養(yǎng)殖的灘涂、草場、水面和林地等從事非農業(yè)建設的,暫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三、耕地占用稅收入納入國家預算。按照財政部規(guī)定,其收入的50%上交中央財政,50%留給地方財政。在留給地方財政的部分中,市屬各單位占用耕地繳納的稅款,由市集中50%,留給各區(qū)、縣50%;區(qū)縣屬各單位和農民建房占用耕地繳納的稅款,由市集中20%,留給各區(qū)、縣80%。
四、對有關耕地占用稅具體征收辦法,將根據財政部的有關規(guī)定另行發(fā)文。
收藏
分享
“好律師網”提供的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資料僅供您參考。您在使用相關資料時應自行判斷其正確、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時性;您須自行承擔因使用前述資料信息服務而產生的風險及責任。
最新法律法規(guī)
- -筑牢維護國家安全的密碼防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頒布一周年工作情況綜述-
- -互金協會發(fā)布網絡小額貸款機構反洗錢行業(yè)規(guī)則-
- -中國人民銀行法將大修 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 -疫情防控北京經驗升級為法規(guī)-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比利時王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塞浦路斯共和國引渡條約》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巴塞爾公約〉締約方會議第十四次會議第14/12號決定對〈巴塞爾公約〉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決定-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