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市場商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暫行辦法
陜西省市場商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暫行辦法
(1986年1月14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省市場商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工作,維護國家和消費者的利益,根據(jù)國務院批準的《 產品質量監(jiān)督試行辦法》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企業(yè)生產的產品,必須經過省或地、市標準化管理部門(以下稱標準部門)確認的檢驗機構或其他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能批量生產。投放市場的商品,應持有生產企業(yè)檢驗科出具的質量檢驗合格證,食品應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wèi)生法》(試行)的規(guī)定。
第三條 從外地調入我省的商品,凡持有產地的地、市以上(包括地、市)標準部門認可的檢驗機構或其他法定檢驗機構和生產企業(yè)檢驗科出具的近期質量檢驗合格證的,我省原則上不再檢驗,但必要時也可抽檢;沒有上述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進貨單位必須向標準部門或其他法定檢驗機構申報檢驗,經抽樣檢驗合格后,才能在市場銷售。
第四條 商品抽樣檢驗工作由縣以上標準部門(包括縣)負責安排,可以隨時組織有關單位對市場商品進行抽樣檢驗,可與有關部門共同組織檢驗??h以上標準部門的檢驗機構或其委托的檢驗機構,憑省、地(市)標準部門統(tǒng)一印發(fā)的抽樣聯(lián)單,到各商業(yè)性倉庫、場地和攤、店進行抽樣檢驗,受檢單位不得拒絕。
第五條 已經檢驗的非損耗性樣品和檢驗剩余的樣品,保留期滿后,由受檢單位處理。檢驗結果送當?shù)貥藴什块T和受檢單位,同時抄送省有關部門。
第六條 樣品費和檢驗費由受檢單位支付。抽檢出的不合格產品視情況加收檢驗費,合格產品可以減收或免收檢驗費。
第七條 檢驗出的不合格商品,凡對人身健康、安全有害,或者與國家能源等經濟政策嚴重違背的,應在標準部門、工商管理部門監(jiān)督下就地銷毀或妥善處理,不得在市場銷售或變相銷售;有使用價值的不合格商品,應按標準規(guī)定,標明副品、等外品、殘次品等降等標志,按質論價。屬于省外調入商品,應立即停止進貨。
第八條 購銷單位應加強產品收購中的質量檢查和驗收工作,除國家有關規(guī)定者外,不得收購和經銷無合格證的產品。對不堅持按技術標準生產和質量標準收購的工商企業(yè)和個人,視其商品的價值、數(shù)量和危害程度,給予批評教育、罰款、停產、停業(yè)整頓,或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處理。
第九條 在處以罰款時,由當?shù)貥藴什块T開具罰款通知單通知被罰單位或個人。被罰單位或個人如不服,可在接到通知單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限期內無正當理由拒不交納罰款的,可由標準部門提請當?shù)厝嗣穹ㄔ簠f(xié)助執(zhí)行。收取的罰金,按財政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條 受罰單位交付的罰金,只能從利潤留成或稅后留利中支付,不準攤入成本或列入營業(yè)外支出。
第十一條 有以下違法行為之一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和受行政處分外,交司法機關追究直接責任者或責任單位行政負責人刑事責任:
(一)粗制濫造、以假冒真、以劣充優(yōu),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致使用戶人身傷亡的;
(二)制造和經銷偽劣藥品、醫(yī)療器械,造成用戶人身傷亡的;
(三)擅自生產、銷售不合標準的鍋爐、液化氣罐及其它壓力容器,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人身傷亡的;
(四)生產和經銷污染、有毒有害食品,造成食物中毒致傷、致殘、致死的;
(五)內外勾結,經銷國內外偽劣商品、欺騙國家和用戶的。
第十二條 凡商品經營單位,都要設兼職質量監(jiān)督員。質量監(jiān)督員在業(yè)務上接受各級標準部門的指導。所有質量監(jiān)督檢驗人員應堅持原則,實事求是,檢驗數(shù)據(jù)必須準確,處理問題必須公正,對工作成績顯著者應予表揚,獎勵;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損失者,應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凡投入我省市場的商品,均按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標準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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