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安徽省蕪湖市
- 【發(fā)布文號】蕪湖市人民政府令第20號
- 【發(fā)布日期】2006-04-25
- 【生效日期】2006-05-0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蕪湖市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蕪湖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蕪湖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蕪湖市人民政府令第20號)
《蕪湖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已經(jīng)2006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修訂,現(xiàn)予發(fā)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10月25日市政府令發(fā)布的《蕪湖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蕪湖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項目順利進行,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國務院《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本辦法所稱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市、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各縣區(qū)政府、建設、國土、規(guī)劃、物價、市容、工商、教育、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互相配合,保障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和有利于城市舊區(qū)改造,促進城市生態(tài)環(huán)境的改善,切實保護文物古跡。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七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房屋所在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辦理存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所需專項資金證明;
?(五)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前款第(五)項規(guī)定的拆遷計劃,包括拆遷范圍、方式、期限等;拆遷方案包括被拆遷房屋狀況、各種補償和補助費用概算、產權調換房屋安置標準、新建安置房屋平面設計圖和地點、臨時過渡方式及具體措施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8日內(聽證所需時間除外),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八條 房屋拆遷許可證發(fā)放的同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名稱、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九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告公布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
需要擴大或縮小拆遷范圍的,拆遷人應當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變更房屋拆遷許可證,并將變更后的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相關內容予以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并說明理由。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前15日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jīng)審查同意后辦理拆遷延期手續(xù),發(fā)布拆遷延期公告。
第十條 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jīng)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有關部門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書面通知載明的暫停期限內,就本條第一款所列事項以及拆遷公告發(fā)布后遷入人口和分戶、并戶及產權分割辦理的相關手續(xù)無效,并不得作為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jù)。
第十一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拆遷。
委托拆遷的,接受委托的單位應當取得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頒發(fā)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二條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簽訂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yè)務。
第十三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住宅房屋拆遷最低保障制度,保障拆遷中最低收入群眾的居住權。
拆遷人應當執(zhí)行政府確定的住宅房屋拆遷最低安置標準。
第十四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拆遷政策的宣傳、貫徹和落實,嚴格拆遷項目和拆遷現(xiàn)場的監(jiān)督管理;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拆遷公示制度、信訪接待制度、責任承諾制度、舉報制度、監(jiān)管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實行文明拆遷、規(guī)范服務,切實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拆遷人應當在拆遷現(xiàn)場做好拆遷政策的宣傳、解釋和動員工作,公示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政策、辦事程序、安置房源、補償安置方案、補償基準價格以及拆遷單位等,接受社會和群眾監(jiān)督。
第十五條 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的規(guī)定拆遷期限內,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就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付款方式和期限、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簽訂書面協(xié)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
第十六條 拆遷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拆遷人應當與代管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拆遷人應當與代管人、房屋使用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并經(jīng)公證機關公證,辦理證據(jù)保全。
第十七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簽訂之后,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先予執(zhí)行。
第十八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經(jīng)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機關應當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zhí)行。
第十九條 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應遵循下列程序:
?(一)拆遷人提出申請;
?(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現(xiàn)場查勘,提出強制拆遷意見并報本級人民政府;
?(三)市、縣人民政府進行審查,做出強制拆遷決定并責成有關部門實施;
?(四)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前7日通知拆遷當事人;
?(五)實施強制拆遷時,執(zhí)行人員應制作現(xiàn)場記錄,記明強制執(zhí)行過程和搬遷的財物。現(xiàn)場記錄由執(zhí)行人、被執(zhí)行人和被拆遷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派出的見證人簽名。被執(zhí)行人拒絕簽名的,應在現(xiàn)場記錄中注明。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jù)保全。
第二十條 法律、法規(guī)對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拆遷撥用房產,應當經(jīng)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核批準,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拆遷按房改政策購買部分產權的住房,房屋所有人應當按房改政策補足部分產權后由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
第二十一條 轉讓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應當經(jīng)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并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變更手續(xù)。項目依法轉讓后,原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項目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將變更后的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相關內容予以公布。凡未經(jīng)依法辦理拆遷項目變更手續(xù),對拆遷當事人造成損害的,由拆遷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拆遷安置工作結束后,拆遷人應及時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辦理拆遷驗收手續(xù)。驗收合格后,規(guī)劃部門方可辦理工程開工手續(xù)。
第二十四條 房屋拆遷后,拆遷人應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注銷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單位和拆遷從業(yè)人員的管理,嚴格資證審查,實行市場準入和持證上崗制度。
拆遷單位應當加強行業(yè)自律,規(guī)范行業(yè)行為,努力促進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
第二十六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收集下列房屋拆遷資料,建立房屋拆遷檔案:
?(一)房屋拆遷、建設的有關批準文件;
?(二)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及其調整資料;
?(三)委托拆遷合同副本;
?(四)拆遷過程中的行政執(zhí)法文書;
?(五)與拆遷有關的其它檔案資料。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七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憑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權證等有效房屋產權證明給予補償。
拆遷違法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遷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八條 被拆遷房屋用途的確認和補償:
?(一)被拆遷房屋用途分為住宅與非住宅。非住宅包括商業(yè)、生產、辦公、倉儲等用房;
?(二)住宅與非住宅房屋用途按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權證等有效房屋產權證明記載的設計用途確認并補償。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施行前沒有房地產權證等有效房屋產權證明或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施行后具有房地產權證等有效房屋產權證明但未標明用途的被拆遷房屋,應當以產權檔案記載為準并補償。其中非住宅房屋的具體用途的認定,單位建房以《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私人建房以《建筑執(zhí)照》等相關有效文件記載的用途為準;具體用途記載不明確的,應當由規(guī)劃部門會同房地產管理部門查看原始資料和現(xiàn)場勘察后確認并補償;
?(三)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施行前,已經(jīng)改變房屋用途并連續(xù)使用的,經(jīng)被拆遷人書面申請,可以按改變后的用途確認并補償。其中改變房屋用途從事商業(yè)活動的,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可以按商業(yè)用房確認并補償:
?1.經(jīng)營部位在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權證等有效房屋產權證明確認的合法建筑面積范圍內;
?2.持有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施行前合法有效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納稅憑證等有效證明;
?3.房屋拆遷許可證和拆遷公告公布時正常營業(yè)的;
?4.經(jīng)營者不是房屋產權人、共有人或直系親屬(含配偶)的,應當持有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施行前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賃合同;
?(四)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施行以后,具有房地產權證等有效房屋產權證明的,經(jīng)規(guī)劃部門批準改變房屋用途并辦理變更登記的按批準變更登記后的用途確認并補償。未經(jīng)規(guī)劃部門批準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1.商業(yè)用房改為住宅用房或改為生產、辦公、倉儲等用房的,分別按住宅用房或生產、辦公、倉儲等用房確認并補償;
?2.住宅用房改為商業(yè)用房的,按住宅用房確認并補償;
?3.住宅用房改為生產、辦公、倉儲等用房的,分別按生產、辦公、倉儲等用房確認并補償;
?4.生產、辦公、倉儲等用房改為商業(yè)用房或改為住宅用房的,分別按生產、辦公、倉儲等用房確認并補償。
第二十九條 房屋拆遷補償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
除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外,被拆遷人有權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三十條 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根據(jù)政府公布的房屋拆遷補償基準價格為依據(jù)確定,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jù)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為依據(jù)確定。
房地產評估機構由拆遷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從事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活動,應當具有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房地產評估資質。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拆遷估價機構和估價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定期公布估價機構名錄,實施備案管理。
估價機構的估價活動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
拆遷估價應當執(zhí)行國家、省、市房地產估價規(guī)范和標準。
拆遷當事人對估價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有異議的,有依法申請復核估價、另行估價和估價技術鑒定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結合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算產權調換的差價。
第三十三條 拆遷公益事業(yè)用房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給予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
拆遷非公益事業(yè)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行政劃撥土地上經(jīng)營性的公益事業(yè)用房和非住宅房屋拆遷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四條 被拆遷人屬于生活特殊困難和住房困難的“雙困”家庭,實行產權調換時,可以向拆遷單位出示相關證明并提出申請,拆遷人據(jù)此在現(xiàn)場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公示無異議的,拆遷人應當按照享受低保生活待遇的家庭人口,以政府確定的住宅房屋拆遷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最低安置標準補足安置。安置房價格高于被拆遷房屋價格的,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不結算差價,無償居住。
被拆遷的“雙困”家庭也可按政策規(guī)定申請承租廉租住房。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實施土地儲備地塊、非經(jīng)營性公益性項目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軍事設施建設等行政劃撥用地上的住宅房屋拆遷中,被拆遷人可以申請購買拆遷安置房。拆遷安置房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在住宅房屋被拆遷時,可以申請廉租住房。廉租住房配租方式以實物配租為主,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第三十八條 拆遷公有住房,夫妻雙方在同一城鎮(zhèn)并于1998年12月31日以前承租公有住房未享受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的,可享受一次房改購房。公有住房承租人要求按房改政策購買所承租的公有住房,應由承租人持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未享受房改購房證明”,向被拆遷人申請,經(jīng)被拆遷人審核報市房改辦批準后辦理房改購房手續(xù)。
公有住房承租人不享有房改購房權利的,可以按市場交易價格購買。
公有住房承租人未能與被拆遷人達成解除租賃協(xié)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差價和超出原面積部分的房價由被拆遷人承擔,原房屋承租人繼續(xù)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九條 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
第四十條 拆遷所有人不明的房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告,并按本辦法規(guī)定補償。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jù)保全。
逾期無人請求產權的,償還的房屋或補償款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
第四十一條 拆遷設有典權、產權或租賃糾紛的房屋,在拆遷管理部門公布的規(guī)定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對被拆遷房屋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jù)保全。
第四十二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可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xié)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的規(guī)定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xié)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實施拆遷。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shù)?,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或者達成清償協(xié)議后,方可給予補償。
第四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過渡的,拆遷人應當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yè)損失費;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不再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yè)損失費。
過渡期限應在協(xié)議中明確。
第四十四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所規(guī)定的房屋拆遷補償基準價格、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yè)損失費以及附屬物補償?shù)龋煞课莶疬w管理部門會同價格、國土主管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定期公布。
第四十六條 被拆遷人用貨幣補償款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購買的住宅房和產權調換的住宅房,與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辦理房地產權證時免繳有關稅費。
第四章 罰 則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已經(jīng)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拆遷人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拆遷人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實行整改,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五十條 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轉讓拆遷業(yè)務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拆遷活動中發(fā)生脅迫、侮辱、毆打他人及其他阻礙拆遷正常進行的行為,違反治安處罰管理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雙困”家庭,是指其家庭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并取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同時具備在同一城鎮(zhèn)僅有一處住房并低于政府確定的住宅房屋拆遷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最低安置標準的家庭。
第五十五條 市轄蕪湖、繁昌、南陵縣的房屋拆遷補償基準價格,由各縣人民政府結合當?shù)厍闆r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執(zhí)行。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10月25日市政府第3號令發(fā)布的《蕪湖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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