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福州市
- 【發(fā)布文號】榕政綜〔2007〕152號
- 【發(fā)布日期】2009-06-14
- 【生效日期】2009-06-14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福州市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關于開展2007年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黑點”整治工作的通知
關于開展2007年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黑點”整治工作的通知
(榕政綜〔2007〕152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
近年來,我市通過組織開展道路交通事故“黑點”整治工作,促進了道路交通安全形勢的逐年好轉,實現(xiàn)了交通死亡人數連續(xù)三年下降的良好態(tài)勢。根據福建省《關于開展創(chuàng)建平安暢通縣區(qū)的方案》(閩政辦〔2005〕220號),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預防和減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發(fā)生,經研究決定,2007年我市繼續(xù)開展道路交通事故“黑點”整治工作,將二環(huán)路梅峰支路口等17個路段列為2007年市級道路交通“黑點”整治項目(詳見附表)?,F(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黑點”整治資金按照“誰主管、誰出資”的原則,由各責任單位承擔。原則上,鼓樓、臺江、倉山、晉安等四城區(qū)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及路面整治經費由市財政承擔。屬市公路局管養(yǎng)的公路,“黑點”整治資金由市公路局承擔。各縣(市)、馬尾區(qū)交通事故“黑點”整治經費由各縣(市)、馬尾區(qū)自行承擔,對整治資金數額較大的縣(市),經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市財政可給予每公里不超過60萬元的補助。
二、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抓好交通事故“黑點”整治工作,落實責任人、落實經費、落實時間進度,確保整治取得實效。對于整治責任不落實或整治經費到位不及時而導致“黑點”路段發(fā)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規(guī)追究責任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三、市預防道路交通事故領導小組負責交通事故“黑點”整治工作的檢查督促、指導協(xié)調工作,確保今年交通事故“黑點”整治項目的完成。
四、連江縣東苔線52k-57k和104國道羅源管柄路段由市預防道路交通事故領導小組辦公室和連江縣、羅源縣政府負責,積極爭取列入2007年省級道路交通事故“黑點”督辦整治項目。
五、各縣(市)、區(qū)要認真組織轄區(qū)道路交通事故“黑點”的排查工作,確定具體的整治項目,并積極組織實施,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的防控水平。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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