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天津市
- 【發(fā)布文號】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98號
- 【發(fā)布日期】2005-12-01
- 【生效日期】2006-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中國政府網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天津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規(guī)定
天津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規(guī)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98號)
《天津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規(guī)定》已于2005年11月21日經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戴相龍
二OO五年十二月一日
天津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規(guī)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市重點建設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 規(guī)范投資行為,提高投資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市凡以政府投資、 融資和國有獨資、控股企事業(yè)單位投資、融資并列入全市安排的重點建設項目,應當依照本規(guī)定接受審計監(jiān)督。
與市重點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采購、供貨等單位有關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jiān)督。
第三條 審計機關在安排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時, 應當確定建設單位(含項目法人,下同)為被審計單位。必要時,審計機關可依照法定審計程序對勘察、設計、監(jiān)理、施工、供貨、采購等單位與市重點建設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實施審計。
第四條 審計機關根據(jù)全市安排的重點建設項目、 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等編制年度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計劃,有重點地開展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工作,并將審計計劃和調整情況告知被審計單位、市重點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和財政、稽查、建設等有關部門。
除市人民政府臨時交辦的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任務外,審計機關對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應當按照審計計劃進行。
第五條 審計機關可以根據(jù)市重點建設項目建設的不同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執(zhí)行、年度預算執(zhí)行和決算、竣工決算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審計,并對市重點建設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建設實施、竣工投產的全過程實行跟蹤審計。
第六條 市重點建設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程序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建設資金籌集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征地、拆遷工作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招標投標程序及其結果的合法性;
(五)工程承發(fā)包的真實性、合法性;
(六)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市重點建設項目預算或概算執(zhí)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預算或概算執(zhí)行、調整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項目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和轉讓、終止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與項目直接有關的收費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項目實施和投資計劃的完成情況;
(五)建設資金來源和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
(六)項目設備、材料采購核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七)項目債權債務的真實性、合法性;
(八)建設成本和其他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
(九)項目施工和工程價款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十)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市重點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和竣工決算說明書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項目建設規(guī)模及總投資控制情況;
(三)項目交付使用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項目基建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
(五)項目投資包干指標完成的真實性和包干結余資金分配的真實性、合法性;
(六)項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投資的真實性、合法性;
(七)項目建設成本的真實性、合法性;
(八)建設資金到位的情況和資金管理與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
(九)建設項目工程價款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工程造價控制的有效性;
(十)各種稅費計繳的真實性、合法性;
(十一)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審計機關根據(jù)需要對市重點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管理、環(huán)境保護情況、項目投資效益進行審計時,應當檢查勘察、設計、建設、施工和監(jiān)理等單位資質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及其對工程質量管理的有效性,應當檢查環(huán)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建設的同步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應當依據(jù)有關經濟、技術及社會、環(huán)境指標,分析評價項目的投資效益。
第十條 審計機關對市重點建設項目依法進行審計, 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出具審計報告,對審計查出的違法、違規(guī)問題依法作出審計決定。應由其他部門糾正、處理、處罰或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向有關部門出具審計移送處理書。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向有關部門、 市重點建設項目主管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結果。具體辦法由市審計機關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第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審計署或者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復議期間審計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可以委托經過資格認定的社會審計中介機構依照本規(guī)定進行審計,或聘請有關專家、技術人員參與審計。審計費用列入財政預算。
社會審計中介機構應當向委托的審計機關報送審計報告,并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社會審計中介機構對市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guī)定,發(fā)現(xiàn)有違法違規(guī)的財務收支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審計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對社會審計中介機構的審計質量進行監(jiān)督。
審計機關發(fā)現(xiàn)社會審計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失實的,應當予以撤消;并依法對該社會審計中介機構進行處理、處罰,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處罰建議。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對市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 應當加強與財政、稽察、建設等有關部門的聯(lián)系,并相互利用監(jiān)督檢查的結果,避免重復監(jiān)督。
第十七條 審計人員在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中有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范圍以外的本市其他國有獨資和控股企事業(yè)單位投資、融資的重點建設項目,審計機關可以參照本規(guī)定進行審計。
第十九條 本市各區(qū)、 縣審計機關開展建設項目審計工作,可以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條 本規(guī)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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