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qū)呼和浩特市
- 【發(fā)布文號】呼政發(fā)〔2005〕60號
- 【發(fā)布日期】2005-07-18
- 【生效日期】2005-07-18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呼和浩特市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呼和浩特市全民義務植樹條例實施辦法
呼和浩特市全民義務植樹條例實施辦法
(呼政發(fā)〔2005〕60號)
各旗、縣、區(qū)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各企事業(yè)單位:
現(xiàn)將《呼和浩特市全民義務植樹條例實施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呼和浩特市全民義務植樹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增強國土綠化和生態(tài)意識,推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進程,保護生態(tài)和改善環(huán)境,建設文明社會,根據《呼和浩特市全民義務植樹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義務植樹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義務植樹,是指適齡公民按照各級人民政府綠化委員會的統(tǒng)一安排,在指定場地無報酬參加的植樹、種花(草)以及撫育、管護或者其他與國土綠化有關的活動。
國家計劃造林、村旁、宅旁、路旁、渠旁植樹、庭院綠化和個人受益的植樹,不屬于義務植樹范疇。
第三條 適齡公民參加當地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指定的采種、育苗、整地、栽花、種草、澆灌、撫育、管護、運苗、運水等國土綠化義務勞動,可按勞動量折算,頂替義務植樹任務。適齡公民因故不能參加義務植樹但達到下列標準的,相當于完成當年義務植樹任務:
(一)無償上交相當于每年應繳綠化費金額的指定籽種或苗木;
(二)種花、鋪草坪20―30平方米;
(三)栽植綠籬10延長米;
(四)幼林撫育或花草樹木養(yǎng)護管理3天;
(五)貨運車輛按噸公里折算運費達到應交綠化費標準;
(六)認建、認養(yǎng)綠地3平米或保護古樹名木1―3棵。
第四條 國土綠化和全民義務植樹活動應當納入公益性事業(yè)宣傳范圍,各級人民政府及綠化委員會應當利用各種紀念日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宣傳活動。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單位以及其他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加強對國土綠化和義務植樹活動的宣傳,增強公民履行義務植樹的意識,中小學應當結合勞動課程,普及國土綠化常識。
第五條 鼓勵并倡導單位和個人開展植紀念樹、造紀念林活動。在生日、入學、畢業(yè)、入團、入黨、參軍、退伍、成年和結婚等紀念日,可種植各種紀念樹和造各種紀念林。
植紀念樹、造紀念林由各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所需的苗木、栽植、管護和交通運具等有關費用,由栽植單位和個人自理。紀念樹、紀念林的采伐或特殊需要移植的必須征得當地綠化辦的同意,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xù)。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全民義務植樹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保障全民義務植樹活動的順利開展。
各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按照總體規(guī)劃和城鄉(xiāng)綠化一體化的總體要求,與土地利用規(guī)劃和城市規(guī)劃相銜接,對義務植樹進行統(tǒng)籌規(guī)劃,報上級綠化委員會和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義務植樹規(guī)劃應當包括植樹地點、面積、規(guī)模、樹種、單位和期限等內容。
各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組織建立義務植樹基地,使全民義務植樹向制度化、基地化、科學化和規(guī)范化方向發(fā)展。市、旗(縣、區(qū))綠化委員會辦公室、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綠化領導小組都要建立不同規(guī)模不同層次的義務植樹基地。有條件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義務植樹基地,并將義務植樹基地建設情況報當地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義務植樹基地要精心規(guī)劃、科學實施,同時抓好試點工作。根據每個單位的適齡人數,在義務植樹基地內實行包栽、包活、包管護、包成林的責任制,實行科學管理,限期綠化。
義務植樹基地要登記造冊,建立檔案并樹立醒目的永久性標牌,標明義務植樹單位、負責人等。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和其它非公有制經濟組織負責組織本單位職工履行植樹義務。
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綠化領導小組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組織轄區(qū)內村民(居民)、個體工商戶、居住半年以上外來人口及其它自謀職業(yè)者等履行植樹義務。
已在居住地履行了植樹義務的,應當提供原居住地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出具的證明。
第八條 旗(縣、區(qū))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建立義務植樹登記卡制度,依據適齡公民人數制定本行政區(qū)域內全民義務植樹的年度實施方案,并報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將任務下達到各旗(縣、區(qū))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旗(縣、區(qū))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在每年的3月20日前將年度任務以《義務植樹任務通知書》的形式下達到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義務植樹單位和個人。
第九條 義務植樹組織單位應當對義務植樹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登記,上報旗(縣、區(qū))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旗(縣、區(qū))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義務植樹任務通知書》規(guī)定內容對義務植樹履行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建立檢查驗收登記卡一式兩份,一份由義務植樹組織單位存檔,作為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憑證,一份由旗(縣、區(qū))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存檔管理。
對義務植樹成果檢查驗收合格的,旗(縣、區(qū))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可向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上報,接受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核查。對義務植樹成果檢查驗收不合格的,由旗(縣、區(qū))綠化委員會辦公室通知義務植樹組織單位督促相關義務植樹人在限期內完成義務植樹任務。
第十條 各級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對義務植樹的完成情況進行檢查,收集義務植樹有關資料,包括:
(一)義務植樹作業(yè)設計(包括審批文件);
(二)檢查驗收圖表、卡片;
(三)年度總結報告等。
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綠化領導小組對義務植樹工作進行自查,旗(縣、區(qū))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對義務植樹成果檢查驗收,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對全市義務植樹工作進行隨機核查。
自查和驗收的內容:
(一)義務植樹實施方案和施工作業(yè)設計;
(二)盡責率、盡責方式、義務植樹成活率、整地方式及規(guī)格、樹種選擇及配置、種苗質量、種植密度、栽植時間等與作業(yè)設計的一致情況;
(三)義務植樹檔案建立情況;
(四)綠化費收繳、上交、使用、管理等情況。
對自查、檢查驗收的要求:上報的義務植樹完成數據,應有旗(縣、區(qū))綠化委員會辦公室、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綠化領導小組主要領導簽字,并經同級人民政府確認后加蓋公章,一經上報,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一條 義務植樹的核查。以旗(縣、區(qū))為核查總樣本,以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為核查樣本單元,采取隨機起點等距多階抽樣。核查總量為10%―20%,核查工具以衛(wèi)星定位儀GPS和計數器為主。
第十二條 應當履行植樹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未參加當年的義務植樹活動,應當繳納綠化費。
農村適齡公民的義務植樹任務以履行義務工為主。對無故不履行植樹義務的農民,由所在村民委員會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完成。應當承擔植樹義務,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完成植樹任務的,可自愿出資委托他人代其履行植樹義務。
大、中、小學生免征綠化費,但適齡學生必須履行植樹義務。
凡專為安置殘疾人就業(yè)的福利性企事業(yè)單位和向社會開放的敬老院、孤兒院、幼兒園的適齡公民免征綠化費。
未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總量,或完成栽植任務但成活率低于規(guī)定指標的,其差額部分可繳納綠化費。
綠化費計征標準按《關于調整綠化費計征標準的通知》(呼綠委字〔2000〕第4號)規(guī)定每人每年50元征收,旗(縣)綠化委員會也可根據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確定,但每人每年征收標準不得高于50元。
第十三條 旗(縣、區(qū))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是全民義務植樹綠化費的征收部門,未經當地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委托,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征收。
旗(縣、區(qū))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必須申請同級物價、財政部門核發(fā)的《收費許可證》,憑《收費許可證》領取財政統(tǒng)一收費發(fā)票,并按期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旗(縣、區(qū))綠化委員會辦公室將年度征收的綠化費總額的百分之十上繳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四條 綠化費支出分為生產性支出和非生產性支出,生產性支出包括為繳費單位履行義務的種苗、整地、栽植、管護的勞務和購置生產工具等資金支出。非生產性支出包括有關義務植樹宣傳、業(yè)務培訓、交通燃料、表彰獎勵、征繳管理、司法及委托費用等支出。
第十五條 呼和浩特綠化委員會組織開展本地區(qū)國土綠化的評比表彰活動。設立“呼和浩特國土綠化全優(yōu)獎”、“呼和浩特全民義務植樹模范旗(縣、區(qū))”、“呼和浩特國土綠化先進部門(單位)”、“呼和浩特花園式單位”、“呼和浩特全民義務植樹先進單位”和“呼和浩特國土綠化先進個人”等獎項。
以上獎勵不受名額限制,每年由所在旗(縣、區(qū))綠化委員會按照評選條件和有關要求,按程序推薦,市綠化委員會對被推薦者進行考核,廣泛征求社會意見后,進行表彰。
對獲得榮譽稱號的單位和個人,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和呼和浩特綠化委員會頒發(fā)榮譽證書和獎牌。
未達到義務植樹盡責率目標的各級人民政府、部門、單位和所屬派出機構、人民團體,當年均不得申報有關榮譽稱號。
對榮獲“呼和浩特花園式單位”的部門(單位),由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每二年組織復查一次,復查合格的保留榮譽稱號,不合格的給予警告,并限期一年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榮譽稱號。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呼和浩特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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