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
- 【發(fā)布文號】建標[2008]123號
- 【發(fā)布日期】2008-07-04
- 【生效日期】2008-07-04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工程建設標準翻譯出版工作管理辦法
工程建設標準翻譯出版工作管理辦法
(建標[2008]123號)
各省、自治區(qū)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及有關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國家人防辦,各有關協(xié)會,各有關單位:
為適應工程建設標準化的發(fā)展,規(guī)范工程建設標準的翻譯出版工作,保證工程建設標準外文版質量,根據《 標準化法》、《 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和《 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管理辦法》、《 工程建設行業(yè)標準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我部組織制定了《工程建設標準翻譯出版工作管理辦法》,現(xiàn)印發(fā)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
二○○八年七月四日
工程建設標準翻譯出版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經濟全球化發(fā)展需要,加強國際貿易、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提升我國工程建設標準的國際化水平,規(guī)范工程建設標準翻譯出版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工程建設標準的翻譯及出版發(fā)行。
第三條 工程建設標準翻譯出版工作,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統(tǒng)一管理。
第四條 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的翻譯出版工作,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標準定額司統(tǒng)一組織, 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xié)會負責有關具體工作。工程建設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的翻譯出版工作,可由標準的批準部門委托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xié)會或其他有關單位組織開展。
第五條 工程建設標準的翻譯出版,應當根據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規(guī)劃和計劃,分期分批組織實施。
第六條 工程建設標準翻譯出版工作的經費,可以從財政補貼、科研經費、企業(yè)資助、發(fā)行收入等渠道籌措解決。
第七條 工程建設標準外文版應與中文版保持一致,出現(xiàn)異議時,以中文版為準。
第二章 管理機構、工作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標準定額司負責牽頭成立工程建設標準翻譯出版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
領導小組由有關的行業(yè)、地方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及有關單位的負責人組成。其工作職責是:組織制訂工程建設標準翻譯出版工作規(guī)劃;協(xié)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
第九條 領導小組下設工程建設標準翻譯出版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翻譯出版辦公室)。翻譯出版辦公室設在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xié)會。
翻譯出版辦公室的工作職責是:負責翻譯出版的日常工作,包括項目計劃的匯總、編制和報批;組織計劃項目的實施;協(xié)調翻譯出版有關具體事宜;承辦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各行業(yè)、地方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應明確具體人員作為翻譯出版辦公室的聯(lián)絡員,負責日常聯(lián)絡工作。
第十條 根據翻譯年度計劃,組建相應的翻譯組、審核組。翻譯組的工作職責是,負責工程建設標準的翻譯工作。審核組的工作職責是,負責工程建設標準翻譯稿的審核工作。
第三章 工程建設標準翻譯計劃
第十一條 工程建設標準的翻譯計劃,應按照實際需要、配套完善、保證重點、分步實施的原則確定。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工程建設標準優(yōu)先列入翻譯計劃:
(一)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二)國際貿易、經濟、技術交流需要的重要標準;
(三)與以上標準相配套的標準。
第十三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列入翻譯計劃:
(一)未正式批準的工程建設標準;
(二)已廢止的工程建設標準;
(三)未經備案的工程建設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
(四)其他不應翻譯的工程建設標準。
第十四條 翻譯計劃的編制工作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翻譯出版辦公室在征求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和單位意見的基礎上編制翻譯計劃項目草案。
(二)領導小組對翻譯計劃項目草案進行審查,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標準定額司批準。
(三)各行業(yè)、地方工程建設標準翻譯計劃由相應的管理機構批準并及時向翻譯出版辦公室通報。
第四章 工程建設標準的翻譯
第十五條 工程建設標準的翻譯必須忠于原文,并符合完整、準確、規(guī)范、統(tǒng)一的原則。
第十六條 翻譯出版辦公室應根據工程建設標準翻譯計劃,落實翻譯單位和人員,組建翻譯組。翻譯組原則上應有該標準編制組的成員參加。
第十七條 工程建設標準翻譯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被認可的外語水平;
(二)有獨立的筆譯能力及相關專業(yè)工作經驗;
(三)熟悉工程建設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
第十八條 工程建設標準的翻譯,應由翻譯出版辦公室下達任務書。任務書應包括項目名稱、主要工作內容、翻譯人員組成、進度計劃和質量要求等。
第十九條 工程建設標準的翻譯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標準譯文應當完整。標準的前引部分、正文部分、補充部分均應全文翻譯,不得誤譯、缺譯、漏譯、跳譯。
(二)標準譯文應當準確,術語和符號應當統(tǒng)一,確保外文譯本內容與中文版本一致。
(三)強制性條文譯文必須采用黑體字。
(四)對我國特有、直譯較難的詞、句的翻譯,可加譯注。
(五)符合《工程建設標準英文版翻譯細則》的有關要求。
第二十條 翻譯組完成翻譯工作后,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翻譯稿2份及其電子文本1份;
(二)翻譯人員名單。
第五章 工程建設標準翻譯稿的審核
第二十一條 翻譯出版辦公室組建審核組,落實審核人員。
第二十二條 審核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被認可的外語水平;
(二)有獨立的審核能力及相關專業(yè)工作經驗;
(三)熟悉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工程建設標準翻譯稿的審核實行主審負責制。由多人組成的審核組,應明確一名主審。
第二十四條 工程建設標準翻譯稿的審核,一般采取函審方式,必要時可召開小型審核會議。
第二十五條 工程建設標準翻譯審核任務書由翻譯出版辦公室下達。
第二十六條 工程建設標準翻譯稿的審核內容包括:
(一)譯文是否完整;
(二)內容是否準確,術語和符號是否統(tǒng)一;
(三)語法和修辭是否正確,用語是否恰當;
(四)譯注是否貼切;
(五)譯文格式、標點符號是否符合慣例。
第二十七條 工程建設標準翻譯稿的審核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標準原文和翻譯稿應對照審核。
(二)對數(shù)值、公式、圖表、計量單位、強制性條文應重點審核。
(三)審核修改意見應標記明顯,以示區(qū)別。
第二十八條 審核工作完成后,審核組應向翻譯出版辦公室報送下列文件:
(一)由主審人員簽字的審核意見書;
(二)帶審核標記的工程建設標準翻譯稿或帶審核修訂標注的電子文本。
第六章 工程建設標準翻譯文本的報批
第二十九條 翻譯組根據審核組的審核意見,對翻譯稿修改完善后,形成最終翻譯文本。
第三十條 工程建設標準翻譯文本經翻譯小組組長簽字后,連同其他報批文件報送翻譯出版辦公室。
第三十一條 工程建設標準翻譯文本的報批文件應包括翻譯文本、工作報告、審核意見各一式兩份,以及電子文本一份。
第七章 工程建設標準翻譯文本的批準公告
第三十二條 工程建設標準翻譯文本由其中文版的批準部門批準公告。納入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工程建設標準翻譯工作計劃的行業(yè)標準和地方標準,批準公告后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備案。
第三十三條 工程建設標準翻譯文本批準后,其公告由批準部門在政府公報及指定媒體上公布。
第八章 工程建設標準外文版的出版發(fā)行
第三十四條 工程建設標準英文版的出版印刷應符合《工程建設標準英文版出版印刷規(guī)定》;其他語種可參照《工程建設標準英文版出版印刷規(guī)定》出版印刷。
第三十五條 工程建設標準翻譯文本應當由中國工程建設標準化協(xié)會統(tǒng)一組織出版發(fā)行。由行業(yè)、地方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機構自行組織的翻譯文本,可由其相應的管理機構組織出版發(fā)行。
第三十六條 工程建設標準外文版的出版應選擇標準批準部門指定的正式出版單位出版。
第三十七條 工程建設標準外文版的版權歸該外文版標準的批準部門所有。
第三十八條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版和發(fā)行工程建設標準外文版。
第九章 工程建設標準外文版的修訂
第三十九條 工程建設標準中文版修訂或局部修訂后,相應的工程建設標準外文版也應及時進行修訂或局部修訂,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條 工程建設標準外文版的修訂或局部修訂,除應符合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外,尚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工程建設標準外文版修訂后,應及時出版發(fā)行。
(二)工程建設標準外文版局部修訂后,應在政府公報及指定媒體上公布修訂內容。該標準外文版再版時,應將局部修訂內容及時納入并在封面或文本中予以標注。
第十章 工程建設標準外文版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一條 翻譯出版辦公室負責工程建設標準外文版的日常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搜集、匯總工程建設標準外文版的翻譯出版信息。
(二)根據中文版的修訂情況,及時組織相應標準外文版的修訂或局部修訂。
(三)處理外文版使用過程中遇到的有關問題。
(四)及時搜集、整理工程建設標準外文版使用過程中的意見和建議。
(五)開展與國外有關標準化機構標準文本的交流與合作。
(六)負責工程建設標準外文版樣書的管理。
第四十二條 應當從工程建設標準外文版發(fā)行收入中提取適當比例,作為翻譯出版專項經費,推動工程建設標準翻譯出版工作持續(xù)開展。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工程建設標準英文版翻譯細則(試行)》、《工程建設標準英文版出版印刷規(guī)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標準定額司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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