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
- 【發(fā)布文號】國食藥監(jiān)注[2008]287號
- 【發(fā)布日期】2008-06-12
- 【生效日期】2008-06-12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中藥工藝相關問題的處理原則
中藥工藝相關問題的處理原則
(國食藥監(jiān)注[2008]28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
為做好過渡期品種集中審評工作,按照《過渡期品種集中審評工作方案》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據《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和有關技術指導原則,國家局組織制定了《中藥工藝相關問題的處理原則》、《含毒性藥材及其他安全性問題中藥品種的處理原則》、《中藥改劑型品種劑型選擇合理性的技術要求》、《中藥外用制劑相關問題的處理原則》和《中藥質量控制研究相關問題的處理原則》?,F予印發(fā),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附件:1.中藥工藝相關問題的處理原則
2.含毒性藥材及其他安全性問題中藥品種的處理原則
3.中藥改劑型品種劑型選擇合理性的技術要求
4.中藥外用制劑相關問題的處理原則
5.中藥質量控制研究相關問題的處理原則
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中藥工藝相關問題的處理原則
過渡期品種的中藥8、9類注冊申請是依據2002年12月公布實施的《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和2005年5月公布實施的《藥品注冊管理辦法》,按照工藝無質的改變申請減免臨床試驗直接申報生產的改劑型注冊申請,以及申報生產的仿制藥申請。減免臨床試驗的前提是藥用物質的一致性,處方、工藝等的一致是保證改劑型產品與原劑型的一致,仿制藥與已上市藥品一致的基礎。在技術審評中有部分改劑型及仿制品種的中藥注冊申請存在原質量標準工藝不明確的情況,難以保證申請注冊的品種與原劑型或已有國家標準品種的一致性,此外,此類品種還應進行必要的工藝研究,以說明所用工藝的合理性。為科學、合理地評價減免臨床試驗改劑型及仿制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保證公眾用藥安全,根據國家局《關于印發(fā)過渡期品種集中審評工作方案的通知》(國食藥監(jiān)辦〔2008〕128號)的精神,結合相關的法規(guī)和技術要求,在評價質量標準中制法不明確及工藝研究相關問題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關于國家標準中制法不明確的判斷及處理原則
(一)制法中主要工藝參數的確定原則
制法中主要工藝參數的確定原則是保證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質量均一性,體現制法的科學性、合理性及可行性。主要工藝參數是指前處理、提取、純化及成型工藝等步驟中的關鍵參數。
(二)質量標準制法項下工藝是否明確的處理原則
1.國家標準中無制法項,屬工藝不明確。
2.國家標準中有制法項,但關鍵工藝參數不明確,屬工藝不明確。
(三)關鍵工藝參數是否明確的判斷標準
1.前處理工藝參數
粉碎工藝:制法中如有藥材是粉碎后直接入藥的,應明確粉碎部分藥材的用量。
2.提取工藝參數
(1)煎煮或回流提取工藝中提取溶媒(包括溶媒濃度)、提取次數、提取時間均應明確。
(2)滲漉提取中應明確滲漉溶媒(包括溶媒濃度)、溶媒用量或滲漉液收集量。
滲漉終點明確的視為收集量明確。
(3)浸泡工藝中浸泡溶媒(包括溶媒濃度)、浸泡時間均應明確。
(4)蒸餾提取中標明“提取揮發(fā)油”,未明確采用何種方法,則視為采用常規(guī)的水蒸汽蒸餾方法,屬工藝參數明確。
(5)水解工藝中溶媒種類、酸堿種類、用量(pH值)、水解時間、水解溫度均應明確。
(6)發(fā)酵工藝(包括列于制法項或附在質量標準后的)涉及因素較多(如菌種、培養(yǎng)基、酶類、溫度等),難以保證與原標準工藝的一致性,一般認為工藝參數不明確。六神曲等自然發(fā)酵的工藝除外。
(7)其他提取工藝參數
提取物制備工藝參數:質量標準中在制法項或標準最后附有提取物的制備方法,參照關鍵工藝參數的判斷原則進行判斷。若提取物的制備工藝不明確,屬標準不明確。
3.純化工藝參數
(1)醇沉工藝中醇沉后的含醇量應明確。
(2)水沉工藝中水沉的加水量應明確。
(3)柱分離工藝中分離介質種類、用量、徑高比,洗脫溶媒種類、用量、流速、上樣量等均應明確。
(4)萃取純化中萃取溶媒、溶媒量、萃取次數均應明確。
(5)酸堿處理中加入的酸堿種類、用量(pH值)均應明確。
4.成型工藝參數
一些特殊制劑(泡騰制劑、滴丸、分散片、軟膠囊等)主要輔料的種類應明確。
二、關于工藝研究相關問題的判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申請減免臨床試驗的改劑型及仿制藥的注冊申請,相關國家標準的關鍵工藝參數應明確,仿制藥的藥用物質基礎應與被仿制藥一致,改劑型品種與原劑型相比工藝應無質的改變,在以上前提下,還應對其他一般工藝參數進行研究。未對國家標準中不明確的工藝參數進行研究,屬于以下情形的,可認為該品種的工藝研究不符合要求:
1.提?。何磳υ瓨藴手胁幻鞔_的一般提取工藝參數進行研究的,如未對煎煮提取的加水量等進行有針對性研究的。
2.純化:未對原標準中不明確的一般純化工藝參數進行研究的,如未對大孔樹脂純化工藝的藥液上樣濃度等進行研究的。
3.制劑:未根據所采用制劑技術的特點進行相應研究的,如采用環(huán)糊精包合揮發(fā)油,未對包合條件進行研究的。
未根據制劑的特點進行相應的制劑成型工藝研究的,如改劑型時未對制劑處方(輔料種類及用量)等進行考察的;由難溶性的有效成分制成的口服固體制劑,未在制劑處方篩選時對溶出度進行考察的。
4.試驗方法:試驗設計不合理的,如正交試驗的因素(如水提與醇沉工藝一并考察)、水平或指標選擇不當的;正交試驗研究中存在明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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