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哈爾濱市
- 【發(fā)布文號】哈辦發(fā)〔2008〕11號
- 【發(fā)布日期】2008-04-25
- 【生效日期】2008-04-25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哈爾濱市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中共哈爾濱市委辦公廳、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哈爾濱市專家咨詢顧問委員會工作條例》的通知
中共哈爾濱市委辦公廳、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哈爾濱市專家咨詢顧問委員會工作條例》的通知
(哈辦發(fā)〔2008〕11號)
各區(qū)、縣(市)黨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辦委,市直各黨組、黨委(工委):
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將《哈爾濱市專家咨詢顧問委員會工作條例》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中共哈爾濱市委辦公廳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哈爾濱市專家咨詢顧問委員會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哈爾濱市專家咨詢顧問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專顧委”)是中共哈爾濱市委、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在經濟社會發(fā)展等方面對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咨詢的高層次咨詢參謀機構,是哈爾濱市科學決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重要組織形式。
第二條 市專顧委由市委、市政府聘請在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業(yè)單位及有關部門中具有較深學術造詣、較高知名度和一定咨詢研究能力的專家、學者以及少量域外著名專家、學者組成。
第三條 市專顧委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依靠和廣泛聯系各方面專家、學者,立足于哈爾濱市情進行調查研究,為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提供科學依據,為哈爾濱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fā)展提供智力支持和咨詢服務。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四條 受市委、市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委托,對全市經濟社會發(fā)展戰(zhàn)略,中、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重大方針政策,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規(guī)章及重要文件的制定,進行咨詢和評估。
第五條 對需市委、市政府決策的重大項目的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評估論證。
第六條 對全市經濟社會發(fā)展中的重大問題和難點、熱點問題,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咨詢建議。
第七條 積極面向全市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具體實踐,開展多種形式的咨詢研究和論證等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市專顧委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德高望重的老專家、著名學者和知名人士擔任名譽主任。
第九條 市專顧委下設若干領域專家組。各專家組主要對市委、市政府在相關領域內的重要決策進行咨詢研究和評估論證。
第十條 市專顧委的重要事項由主任辦公會議研究確定,必要時報請市委、市政府審定。各專家組實行定期例會制度,例會內容由各組負責人根據咨詢工作需要自行確定。
第十一條 市專顧委辦公室設在市政府發(fā)展研究中心,負責市專顧委日常工作的組織、協(xié)調和服務。
第十二條 市專顧委委員由所在單位、有關部門或同行專家推薦,經市委、市政府批準后予以聘任,每屆任期四年,可連續(xù)聘任。
第十三條 凡在哈的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均聘為市專顧委特邀委員。
第十四條 對少數確因工作需要增聘的專家,可在屆中補聘。
第十五條 個別委員在任期內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提出辭聘或根據情況予以解聘。
第四章 工作條件
第十六條 視工作需要,市專顧委委員可列席市委、市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召開的重要工作會議,閱讀有關文件、資料。
第十七條 市專顧委開展的專項課題研究應列入計劃,按科研項目管理,并視研究需要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
第十八條 市專顧委委員受市委、市政府委托進行調查研究時,可持“專家證”到有關部門調查了解有關情況或索取相關資料,各部門應熱情接待、密切配合,積極提供方便條件。
第十九條 市專顧委委員參加評估論證時,項目提請單位應至少提前一周提供論證所需資料,并負責提供論證工作所需有關條件。
第二十條 市專顧委可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委員有針對性地開展境內外考察、調研和交流活動。
第二十一條 市專顧委委員所在單位要積極支持委員工作,盡可能為其從事決策咨詢工作提供方便。
第二十二條 市專顧委從事咨詢研究工作所需的調研費、課題費、咨詢費、活動經費及外地委員和專家參加市專顧委咨詢工作所需費用,由市專顧委辦公室提出預算,經市專顧委主任辦公會議討論批準劃撥。具體使用按照市專顧委財務管理制度執(zhí)行。
第五章 獎勵與約束
第二十三條 市專顧委委員所提建議或咨詢報告為全市發(fā)展帶來重大社會效益時,由市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相應表彰和獎勵;對在咨詢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委員和專家組,由市專顧委報市委、市政府批準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市專顧委委員應積極參加市專顧委組織的咨詢活動,對連續(xù)兩年無故未參加咨詢活動且未遞交咨詢建議的,可視為自動解除市專顧委委員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由市專顧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哈辦發(fā)〔2003〕43號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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