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甘肅省
- 【發(fā)布文號】甘政發(fā)[2007]82號
- 【發(fā)布日期】2007-09-25
- 【生效日期】2007-09-25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甘肅省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甘肅省車船稅實施辦法
甘肅省車船稅實施辦法
(甘政發(fā)[2007]82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現(xiàn)將《甘肅省車船稅實施辦法》予以印發(fā)。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甘肅省車船稅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境內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車船稅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細則》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繳納車船稅。
第三條 在我省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各類車輛、船舶具體適用稅額,按本辦法所附《甘肅省車輛、船舶稅額表》執(zhí)行。
第四條 車船稅主要采取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地方稅務機關檢查、監(jiān)督的方式征收。納稅人在購買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由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機構代扣代繳。未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船,由納稅人定期向當?shù)刂鞴艿胤蕉悇諜C關申報繳納。
第五條 農村公共交通車船和城市公共交通車船原則上不得減免車船稅,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
農村公共交通車船是指在縣境內,從事鎮(zhèn)、鄉(xiāng)、村之間具有公益和保障性質的載客運輸車船。城市公共交通車船是指城市市區(qū)內從事載客運輸?shù)母鞣N公共汽車、電車等。公交車船不包括出租車。
第六條 在省內使用的車船,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辦理地??缡 ⒆灾螀^(qū)、直轄市使用的車船,納稅地點為車船登記地。
第七條 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車船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所記載日期的當月。
第八條 納稅人在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應當主動向扣繳義務人提供車船的相關信息資料。拒絕提供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
車船發(fā)生被盜搶、報廢、滅失等重大事項變更,應及時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變動情況和相關證明。不按要求提供的,不予退還已繳納的車船稅。
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加強代收代繳稅款的管理。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當與扣繳義務人簽訂代收代繳責任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地方稅務機關應按規(guī)定標準支付代收代繳手續(xù)費。
第十條 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納稅期限為納稅人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當日。未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船,可于當年3月、9月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劾U義務人代收代繳的車船稅,應在次月10日前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第十一條 各級車船管理部門有協(xié)助地方稅務機關加強車船稅征收管理的義務,應當在聯(lián)合辦公、提供車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密切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甘肅省人民政府發(fā)布的《甘肅省車船使用稅施行細則》(甘政辦發(fā)〔1987〕3號)和1952年8月11日甘肅省人民政府發(fā)布的《甘肅省車船使用牌照稅稽征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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