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交通部
- 【發(fā)布文號】交水發(fā)[2006]770號
- 【發(fā)布日期】2006-12-26
- 【生效日期】2006-12-26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交通部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交通部關于發(fā)布《河港工程總體設計規(guī)范》(JTJ212-2006)的通知
交通部關于發(fā)布《河港工程總體設計規(guī)范》(JTJ212-2006)的通知
(交水發(fā)[2006]770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交通廳(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有關企事業(yè)單位:
由我部組織中交第二航務工程勘察設計院有限公司和長沙理工大學制定完成的《河港工程總體設計規(guī)范》,業(yè)經審查通過,已被批準為強制性行業(yè)標準,編號為JTJ212-2006,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規(guī)范第1.0.3條、第2.2.11條、第3.2.1條、第3.3.4條、第3.6.2條、第3.6.4條、第3.7.7條、第4.1.6條、第4.4.7條、第4.6.1條、第4.6.3條、第4.6.4條、第4.9.3條、第5.2.7條、第5.2.8條、第5.2.9條、第5.3.5條、第5.4.2條、第6.1.4條、第6.2.8條、第6.2.11條、第6.2.12條、第6.2.20條、第6.2.21條、第6.3.13條、第7.2.4條、第7.4.6條、第8.3.1條、第8.3.9條、第8.3.10條、第8.8.6條、第8.9.5條、第8.9.6條、第9.1.1條、第9.1.3條、第9.3.9條、第9.4.1條、第9.4.2條、第9.4.3條、9.4.4條、第9.4.5條、第9.5.2條、第9.8.1條和第9.8.2條中的黑體字部分為強制性條文,與建設發(fā)布的《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水運工程部分)》(建標〔2002 〕273號)具有同等效力。
本規(guī)范由我部水運司負責管理和解釋,由人民交通出版社發(fā)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二00六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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