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鄭州市
- 【發(fā)布文號】鄭政通〔2004〕24號
- 【發(fā)布日期】2004-07-12
- 【生效日期】2004-07-12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法律圖書館新法規(guī)速遞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維護信訪秩序的通告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維護信訪秩序的通告
(鄭政通〔2004〕24號)
為維護我市的信訪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引導人民群眾依法信訪,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信訪條例》(國務院令第18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通告如下:
一、人民群眾依法信訪受法律保護。有關機關必須認真受理,對信訪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應及時答復、妥善處理。
二、信訪人反映意見、建議和要求的,應當采用書信、電話形式提出;確需走訪的,應到有關機關設立的人民來訪接待室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走訪時必須遵守交通規(guī)則。
多人反映共同意見確需走訪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shù)不得超過5人。
三、信訪人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必須經(jīng)公安機關批準。未經(jīng)批準,信訪人不得舉行集會、游行、示威。
四、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圍堵、滯留、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及妨礙正常工作秩序的其他行為;
(二)妨礙城市道路、鐵路、公路交通秩序,或者強行通過公安機關明令禁止通行的區(qū)域;
(三)在國家機關門前等公共場所設置橫幅、標語,散發(fā)傳單,呼喊口號,及擾亂公共秩序的其他行為;
(四)強制或唆使他人參與走訪或者阻止他人退出走訪活動;
(五)攜帶危險品、爆炸物品以及管制器械進入國家機關辦公場所;
(六)糾纏、侮辱、毆打、威脅機關工作人員;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行為。
五、違反本通告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或信訪接待部門按下列規(guī)定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妨礙信訪秩序的,給予批評教育;
(二)在國家機關門前等公共場所設置橫幅、標語、散發(fā)傳單、呼喊口號的,予以制止并收繳相關物品;
(三)信訪人非法集會、游行、示威,圍堵、滯留、沖擊黨政機關影響辦公秩序,或妨礙交通秩序,又不聽制止的,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強行驅散,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xiàn)場或者依法予以拘留。
六、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信訪接待中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敷衍塞責致使信訪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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