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南京市
- 【發(fā)布文號】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號
- 【發(fā)布日期】2004-06-28
- 【生效日期】2004-07-01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南京市林地管理條例》的決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南京市林地管理條例》的決定
(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04年6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2004年6月28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號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南京市林地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條修改為:“因特殊需要而改變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自然保護區(qū)的隸屬關系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二、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利用林場、森林公園開發(fā)旅游項目的,項目審批機關在審批前應當征求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三、第二十五條修改為:“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對征用、占用林地的審核權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四、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經(jīng)依法批準征用、占用林地的單位,需砍伐被征用、占用林地上的林木時,必須按照《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的規(guī)定,向縣級以上林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林木采伐審批手續(xù),領取林木采伐許可證后,方可采伐?!?
五、第三十一條修改為:“擅自開墾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對森林、林木未造成毀壞或者被開墾的林地上沒有森林、林木的,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本決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林地管理條例》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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