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布單位】民政部、財政部
- 【發(fā)布文號】民發(fā)[2002]127號
- 【發(fā)布日期】2002-08-05
- 【生效日期】2002-08-05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民政部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民政部、財政部關于規(guī)范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分配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財政部關于規(guī)范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分配管理的通知
(民發(fā)[2002]127號)
各?。ㄗ灾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財務局:
為規(guī)范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以下簡稱中央救災資金)分配管理,切實保障災民基本生活,維護災區(qū)社會穩(wěn)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災情的報告、評估和核定
自然災害發(fā)生后,省級民政部門應按照《災情統(tǒng)計、核定、報告暫行辦法》(民救發(fā)〔1997〕8號)規(guī)定,及時調查、了解、掌握全省災情,在24小時內將匯總的初步災情報民政部。
民政部初步判斷特大自然災害發(fā)生后,組織水利、農業(yè)、氣象、海洋、統(tǒng)計、地震、衛(wèi)生、財政等部門和、有關科研機構以及和專家召開“災情會商會”,綜合各方面信息,分析災區(qū)形勢,確定特大自然災害區(qū)域。
災情穩(wěn)定后,省級民政部門應進一步調查核實災情,將分縣的災情數據通過全國災情信息管理系統(tǒng)報民政部。民政部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組成“災情評估小組”,采取抽樣核定、典型核定和專項核定等辦法核實災情,并對災區(qū)的災害損失情況、災區(qū)自救能力以及災區(qū)需求做出全面評估,形成災區(qū)損失情況和救災需求評估報告。
二、中央救災資金的使用原則和范圍
中央救災資金是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用于遭受特大自然災害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下同)在安排災民基本生活經費發(fā)生困難時給予的專項補助,必須嚴格遵循??顚S?、重點使用的原則。
中央救災資金的使用范圍:一是新災救濟資金,用于特大自然災害災民緊急搶救、轉移安置,解決災民無力克服的臨時吃、穿、住、醫(yī)等生活困難,以及因災倒塌房屋的恢復重建和損壞房屋的修繕補助;二是春荒、冬令災民生活救濟資金,用于補助春荒(3月至5月、一季作物區(qū)為3月-7月)和冬令(12月至下年2月底)期間的災民口糧以及衣被和治病救濟;三是采購和管理中央救災儲備物資資金,用于民政部、財政部采購和管理中央救災儲備物資。
三、中央救災資金的申請、 辦理和撥付
(一)申請
當地方遭受特大自然災害,地方政府通過自身努力確實難以解決時,中央可予以適當補助。中央救災資金應由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申請,同時省級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向民政部、財政部提出書面申請。
新災救濟資金申請報告必須包括以下內容:緊急轉移安置災民數量、因災倒塌房屋數量、需衣被救濟人口數量、需治病救濟人口數量、損壞房屋數量,地方各級政府已投入和計劃安排的新災救濟資金數量。
春荒、冬令災民生活救濟資金申請報告必須包括以下內容:農作物受災情況、因災減產糧食數量、缺糧人口數量、缺糧數量、需口糧救濟人口數量、需救濟糧數量,需衣被救濟人口數量、需治病救濟人口數量,地方各級政府計劃安排的救濟資金數量。
緊急情況下,省級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可申請救災應急資金。申請報告的內容應包括災害發(fā)生背景、災區(qū)損失情況、緊急轉移安置災民數量以及申請救災應急資金的理由和數量。
(二)辦理
根據國務院指示或省級民政和財政部門救災應急資金申請,民政部按照災情會商結果,提出救災應急資金方案商財政部,兩部協(xié)商一致后進行辦理。
收到受災省的新災救濟資金和春荒、冬令災民生活救濟資金申請報告后,民政部根據災情評估結果,按照中央救災資金的補助標準,提出補助方案商財政部,兩部協(xié)商一致后進行辦理。新災救濟資金應扣除已下?lián)艿木葹膽辟Y金。
(三)撥付
在撥款方案確定后3個工作日內,由財政部、民政部聯(lián)合發(fā)文將中央救災資金下達有關省財政部門和民政部門,同時報國務院辦公廳,抄送國家審計署、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和財政部駐該省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春荒救濟資金在2月中旬前下?lián)?,冬令救濟資金在11月中旬以前下?lián)堋?
四、中央救災資金的使用和監(jiān)督
接到財政部、民政部撥款文件后,由省級民政部門提出撥款方案,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后,由財政部門和民政部門聯(lián)合下文撥付,同時將撥款文件報送民政部、財政部。救災應急資金應在10日內下達到縣級,縣級應在5日內落實到災民手中;新災救濟資金和春荒、冬令災民生活救濟資金應在30日內下達到縣級,縣級要在15日內落實到災民手中。
民政部、財政部將對各地中央救災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不及時下?lián)芎瓦`規(guī)使用中央救災資金的省份,如再發(fā)生特大自然災害要求中央補助時,民政部、財政部將不予補助或減少補助數額,并予以通報批評。
本通知自發(fā)布之日起實行,此前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有關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
民政部
財政部
二○○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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