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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師> 法律法規(guī)庫> 地方法規(guī)> 廈門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04修訂)
  • 【發(fā)布單位】福建省廈門市
  • 【發(fā)布文號】--
  • 【發(fā)布日期】2004-06-04
  • 【生效日期】2004-06-04
  • 【失效日期】--
  • 【文件來源】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guī)

廈門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04修訂)

廈門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04修訂)

(1996年5月30日廈門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jù)2002年3月29日廈門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廈門象嶼保稅區(qū)條例〉等十三件法規(guī)的決定》、2004年6月4日廈門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廈門象嶼保稅區(qū)條例〉等十二件法規(guī)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促進建筑市場的健康發(fā)展,保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提高投資效益,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轄區(qū)內進行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建筑面積在一千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價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下列建設工程項目,應按本辦法實行施工招標投標:

(一)政府投資的;

(二)行政、事業(yè)單位自籌資金投資的;

(三)國有企業(yè)投資的;

(四)集體經(jīng)濟組織投資的;

(五)國有企業(yè)和集體經(jīng)濟組織所占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的企業(yè)投資的。

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工程,建設單位決定實行施工招標投標和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必須實行招標投標的,應遵照本辦法執(zhí)行。

搶險救災、安全保密等特殊工程項目施工,經(jīng)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不實行施工招標投標。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建設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園林綠化工程等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建設工程。

第五條 施工招標實行建設單位負責制。

第六條 施工招標投標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合法、擇優(yōu)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施工招標投標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施工招標投標的監(jiān)督管理。

各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yè)務指導下,負責各自管理權限范圍內的施工招標投標的監(jiān)督管理。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監(jiān)督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第八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當經(jīng)公證機關依法公證。

第二章 招標

第九條 招標組織者應持有施工招標組織資格證書。

前款所稱招標組織者是具有施工招標組織資格的建設單位或招標代理機構。

不具備施工招標組織資格的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代理招標,必須簽訂書面代理協(xié)議。

第十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施工招標組織進行資格管理。

第十一條 招標組織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施工招標活動;

(二)選擇和確定符合資質條件的投標人;

(三)根據(jù)評標原則決定評標、定標辦法;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工程項目已正式列入國家、部門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資產(chǎn)投資計劃;

(二)建設工程項目報建手續(xù)已辦妥;

(三)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四)已領取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基礎工程臨時建設許可證;

(五)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的來源已經(jīng)落實,并能滿足合同工期進度的要求;

(六)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現(xiàn)場三通一平已經(jīng)完成或將其列入施工招標范圍。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可采用項目工程招標、單位工程招標、特殊專業(yè)工程招標等辦法。但對單位工程,除基礎、二次裝修、專業(yè)設備的分部工程因特殊原因可實行分部招標外,其他不得進行肢解招標。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組織者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發(fā)布招標公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組織者向有承擔該工程項目施工能力的3個以上企業(yè)發(fā)出招標邀請書,并至少要有3個企業(yè)參加投標。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招標組織者;

(二)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

(三)報市、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發(fā)出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

(五)對投標單位進行資質審查,將審查結果通知各申請投標單位;

(六)召開招標會議,向合格的投標單位發(fā)售招標文件及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并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xiàn)場;

(七)組織設計人員、投標人對招標文件進行答疑,并形成書面材料分發(fā)投標人。

第十六條 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程綜合說明,包括工程名稱、地址、招標項目、占地范圍、工程規(guī)模和技術要求、質量標準以及現(xiàn)場條件、招標方式、要求開工和竣工時間,對投標企業(yè)的資質等級要求等;

(二)必要的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

(三)工程量清單;

(四)建設資金說明,外商投資項目須出具在本市注冊的銀行資信證明,其他投資項目須出具開戶銀行資信證明;

(五)工程款支付方式;

(六)主要建筑材料和設備的供應方式;

(七)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術規(guī)范;

(八)工程是否允許分包及允許分包的項目;

(九)投標文件的編制要求;

(十)評標、定標辦法;

(十一)招標、答疑、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的日程安排;

(十二)投標保證金的數(shù)額;

(十三)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條款;

(十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招標文件以中文為準。

第十七條 招標文件發(fā)出后,招標組織者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確需變更的,經(jīng)原審查單位認可后,應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通知參加投標單位,并重新確定投標截止時間,已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有權要求修改或返還投標文件。

第十八條 發(fā)出招標文件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小型工程不少于二十日,大中型工程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九條 標底價應由工程成本、利潤、稅金和風險因素構成。

第二十條 標底價由招標組織者負責編制,作為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造價的預測或控制范圍。一個工程只能確定一個標底價。

編制標底價時,工程量應依據(jù)規(guī)定的統(tǒng)一工程項目、統(tǒng)一計量單位、統(tǒng)一計算規(guī)則進行計算。

標底價不得泄露。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標底價超過投資計劃時,建設單位應報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章 投標

第二十二條 凡持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發(fā)或認證的施工企業(yè)承建資格證書和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的施工企業(yè),均可按本辦法參加與本企業(yè)資質相符的施工投標。

未在本市注冊的外地和境外施工企業(yè)參加施工投標,應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jù)工程量和市場行情自主確定投標價;

(二)對要求優(yōu)良等級的工程提出優(yōu)良價格;

(三)對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提出工期補償費;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招標公告發(fā)布后或收到投標邀請書后,擬參加施工投標的施工企業(yè)應向招標組織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資質等級證明以及會計師事務所或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未在本市注冊的外地和境外施工企業(yè)還須提供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資質備案證明;

(二)企業(yè)職工人數(shù)、技術人員、技術工人數(shù)及平均技術等級、企業(yè)自有主要施工機械設備一覽表;

(三)企業(yè)近二年來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質量情況;

(四)現(xiàn)有主要施工任務,包括在建和尚未開工工程一覽表。

提供前款所列材料后,符合條件的施工企業(yè)即可向招標組織者購取有關招標文件。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應根據(jù)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主要內容包括:

(一)綜合說明書;

(二)工程量單價清單、各項獨立費、總報價;

(三)主要材料、設備價格;

(四)施工組織設計;

(五)項目經(jīng)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員;

(六)對擬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條款的確認;

(七)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的證書;

(八)招標文件要求具備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六條 投標文件應加蓋投標人法人印鑒并經(jīng)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密封后,按規(guī)定的時間、方式送達。送出的投標文件發(fā)現(xiàn)有誤或需補充,必須在施工投標截止前用正式函件更正或補充,函件應加蓋法人印鑒并經(jīng)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密封后送達。

第二十七條 投標價由投標人負責編制。投標人依據(jù)招標文件的要求,對施工中可能發(fā)生的各種費用自主報價。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向招標組織者購取招標文件時,應同時交納投標保證金。投標落標的,招標組織者應將保證金于定標后三日內退回。投標中標的,招標組織者應將保證金于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定后三日內退回。

投標保證金為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由招標組織者依據(jù)建設工程規(guī)模在招標文件中確定。

第四章 開標、評標、定標

第二十九條 開標、評標、定標工作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督下,由招標組織者主持進行。

第三十條 招標組織者應自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召開開標會議。

第三十一條 招標組織者應當邀請評標委員會成員、投標人和公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單位代表參加開標會議,當眾宣布評標、定標辦法,公布標底,啟封投標文件及補充函件,公布投標文件主要內容。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文件無效:

(一)投標文件未密封;

(二)投標文件未按規(guī)定填寫或字跡模糊辨認不清;

(三)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簽字或未加蓋法人印鑒;

(四)投標文件逾期送達;

(五)投標人未參加開標會議。

第三十三條 開標會議結束后,應即召開評標會議,評標會議采用保密方式進行。評標的時間,小型工程不得超過二日,大中型工程不得超過五日。

第三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

建設單位或招標代理機構在開標會議前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由建設單位、招標代理機構的代表以及受聘的專家組成,總人數(shù)為五人以上單數(shù),其中受聘的專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 評標應遵照評標辦法,堅持報價合理,工期適當,質量可靠,施工技術先進的原則,并綜合考慮投標人的業(yè)績、承包能力和社會信譽等因素。

第三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依據(jù)招標文件的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向建設單位推薦中標優(yōu)選方案。

建設單位根據(jù)優(yōu)選方案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前,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透露屬于審查、澄清、評價、比較投標人的有關情節(jié)、資料及推薦建議等情況。

第三十八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組織者應于三日內書面通知中標人和落標的投標人,退回落標的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中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其他材料。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與中標人應在招標投標文件的基礎上,于定標后十日內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第四十條 中標人可將允許分包的項目按專業(yè)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并簽訂分包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中標人應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對中標人負責。

禁止分包單位將工程再分包。

禁止中標人和分包單位轉包工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文件發(fā)出后擅自撤銷招標的,雙倍返還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的,預交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招標無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吊銷其施工招標組織資格證書,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不具備施工招標組織資格而進行施工招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guī)定,未經(jīng)備案,自行施工招標的;

(三)隱瞞工程建設規(guī)模、建設條件、資金等真實情況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zhí)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 投標人隱瞞企業(yè)資質等級等投標真實情況的,投標無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取消其六個月的投標資格,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分包、再分包或轉包工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對分包、再分包或轉包的發(fā)包單位處以分包、再分包或轉包工程造價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二以下的罰款,同時六個月內禁止其參加施工投標;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其承建資格證書。

第四十六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四十八條 在施工招標投標中濫用職權、泄露標底、徇私舞弊、行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貸款協(xié)議或貸款文件對招標有特殊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五十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廈門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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